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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知识竞赛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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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8 10:16:47

(5)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72.建筑服务在营改增前已完成,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建筑服务如何征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该项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应当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所属月份申报缴纳增值税。

173.建筑服务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收入是否征税?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属于预收款项,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174.提供建筑服务有哪些税收优惠呢?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175.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

答: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

176.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留存备查,内容应包括?

答: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

177.建筑工程项目部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安装税控机?

答:对于省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以公司为纳税主体,由公司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建筑工程项目部不需要开具发票,不必购买安装税控设备。

178.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时,有何规定?

答: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179.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18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哪些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答:(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181.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住房的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18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83.税务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为几联票?

答: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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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按照工程进度在会计上确认收入,与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不一致时应如何确认销售额?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按照工程进度在会计上确认收入,与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不一致时,以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为准,确认销售额。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85.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答: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依据税法的规定,也是一种价外费用,必须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86.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自然人转让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销售行为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办函〔2016〕84号)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需提交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87.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按何种方法适用税率及征收率?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88.原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189.企业既有租赁收入,又有销售货物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如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

190.《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对兼营业务缴纳增值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191.对于兼营行为的,如果针对一个客户是否需要开具两张发票?

答:根据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但不同税率的可以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19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结算公式?

答: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93.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答: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194.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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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196.5月1日营改增后对纳税人发票的开具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有严格的要求和规定,要求设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岗位,并且配备专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设备人员,规范发票领用、开具、保管、认证、抵扣,明确发票管理责任。增值税有两种发票,一种叫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有营改增单位都可以自已开据;另一种叫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用来抵扣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去国税代开。

197.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和一般征收税率分别为多少? 答:5%和11%。

198.房地产一般征收项目,除有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实扣除外,什么可以从销售额中直接扣除? 答:土地成本

199.建筑业“营改增”何时开始实施? 答: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

200.哪一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答:2016年3月24日

201.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现代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20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如何预交税款?

答: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03.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部分 集团《“营改增”工作指导手册》相关知识

204.集团《“营改增”工作指导手册》的编制目的是什么?

答:为规范企业涉税意识,建立完整抵扣链条,减少抵扣层次,提高全员依法纳税意识,提升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能力,积极应对建筑业“营改增”所带来的各项风险,将“营改增”对企业的冲击降到最低,实现企业平稳过渡。

205.《“营改增”工作指导手册》编制的原则?

答: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合法、合规原则、适应性原则。 206.集团分包公司采用按照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其中塔机带人作业适用税率为多少? 答:适用税率为11%。

207.提供独立运输服务的,应提供何种增值税发票?

答:提供独立运输服务的,由专业运输公司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项目材料员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传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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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提供独立运输服务的,有专业运输公司开具税率为多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1%。

209.集团装饰公司进行石材、门窗、幕墙加工石材适用税率为多少? 答:适用税率为17%。

210.集团装饰公司进行门窗、幕墙安装适用税率为多少? 答:适用税率为11%。

211.路桥公司的沥青站“沥青加工项目”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答:17%。

212.爆破公司的“爆破项目“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答:11%。

213.路桥公司的机械项目“设备租赁项目”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答:17%。

214.装饰公司的“周材租赁”项目的税率为多少? 答:17%。

215.路桥公司的“路桥施工项目”增值税税率为? 答:11%。

216.房产中介取得的中介服务费增值税如何缴纳? 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6%增值税。 217.什么是“营改增”?

答:“营改增”是指原在地税局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改为到国税缴纳增值税。优点: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收制度,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218.为什么说营改增可消除了建筑业重复纳税?

答:在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之前,建筑业企业在采购环节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实现营业收入后,建筑业企业按其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由于在缴纳营业税时无法抵扣采购环节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建筑业企业既替供应商缴纳了增值税的进项税,又缴纳了按自身营业额全额交纳营业税,这种重复征税的存在,建筑行业的实际税率远高于营业税税率3%。营改增税之后,建筑业企业开始缴纳增值税,这就能够在实现销售之后,缴纳增值税销项税时抵消掉先前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消除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实现结构性减税,尤其是降低上下游产业链条上的税务负担。 219.全面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答:全面实施营改增,一方面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另一方面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此外,营改增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220.简述“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利润的影响?

答:“营改增”后,由于建筑业的实际情况,目前很多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如一些建筑材料的采购、外协劳务成本等),另外抵扣链条不连续,因此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足,价税分离后收入的降低幅度大于成本的降低幅度,从而导致财务报表体现的利润金额下降。

221.“营改增”后对建筑企业的现金流量有哪些影响? 答:“营改增”后税款缴纳模式改变,施工企业按纳税义务时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确认后必须在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建筑行业业主工程进度款付款比例低、工程款拖欠严重,将导致建筑企业未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也要缴纳税款,企业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大。

222.针对“营改增”对企业各方面的影响,我们在工作中应采取哪些策略进行应对? 答:营改增应对工作策略: (1)税负转嫁;

(2)销项端避免增值税处理不利; (3)进项端争取进项应抵尽抵; (4)匹配进销项时间; (5)完善增值税管理体系。

223.营改增应对方案中对施工项目业务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集团对项目部的管理实行自管模式,各分公司以上级法人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承接的工程由其他法人单位施工的,集团实行总分包模式管理,天元有限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其他法人单位与天元有限签订分包合同,建立了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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