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贵州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范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臵编写相应的文号,形式为:(地区简称)+安监管+文书简称+?年份?+第(序号)号。例如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的编号:(黔)安监管立字?20XX?第(总队-X)号。决定立案的案件,在调查取证、处理决定等过程中所标注的文书文号必须前后一致,一个案件一个文号;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2.案由:填写案件违法类型或主要内容,形式为当事人加具体的违法行为。案件违法类型分为事故类(生产安全、职业安全)和一般违法类(安全生产、职业安全)两类。
3.案件来源:填写案件的发现和由来,主要包括: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受理举报申诉、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及其他情况。属于执法检查发现的,应写明时间、地点和单位;属于举报申诉的,写明举报申诉方式;属于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和其他部门移送的,应写明交办、报请和移送部门名称和意见。凡是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将证据材料附在本文书之后。
4.时间:填写立案时间。
5.案件名称:以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简写,应包括违法主体、案发时间、案件性质和后果等。
6.当事人:填写需要查处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两类主体。 7.电话:填写需要查处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的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8.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组织)的,应填写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所有制性质、生产经营现状,并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职务;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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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个人的,应填写其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有登记字号的,登记字号应附后。
9.当事人地址和邮政编码:填写当事人日常经营或者办公地址及其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10.案件基本情况:填写立案的事实依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属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应当写明执法检查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重要证据、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属于单位(个人)举报申诉、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写明举报人、申诉人、移送部门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已经实地调查的,应写明调查的情况。对单位(个人)举报申诉、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过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11.承办人意见: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填写。(1)建议立案的,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行为的条、款、项,填写承办人“建议立案。”的意见,不能填写处罚意见,签署承办人姓名,填写承办人《执法证》证号,签署日期。(2)建议不予立案的,应当写明不予立案的理由。(3)建议移送有管辖权部门的,应当写明建议移送的部门名称及其理由。
12.审核意见:一般违法案件,由负责审理案件的负责人审核;严重违法案件需经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后应作出是否同意立案以及如何查处的意见。同意立案的应填写“拟同意立案。”不同意立案的,应当注明理由。
13.审批意见:一般违法案件,由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批;严重违法案件由同级安全监管局分管执法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审批。审批意见应写明是否同意立案。同意立案的应填写“同意立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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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立案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节 调查取证文书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记录
(一)文书适用范围。现场检查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所做的书面记录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被检查单位:填写被检查单位全称。 2.地址:被检查单位的详细地点。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填写被检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4.检查场所:填写被检查场所的具体方位、地点。检查多个场所的,应逐项填写。
5.检查时间:填写到现场检查的起止年、月、日、时、分。 6.告知权利与义务:填写记录前,应告知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
7.检查情况:应当有序、客观、全面、准确地记录现场检查的过程、内容、范围、方式和结果。有序是要求记录记载检查情况的顺序应与检查的顺序一致,避免错记或漏记;客观是要求记录应如实记载在现场观察到的原始状态,检查人员的分析、判断、推理等不得记入笔录;全面是要求记录应全面反映对案件调查有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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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关键细节;准确是要求记录的文字表达应准确、客观,不用模棱两可的词句,一般不用形容词。
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应逐项逐条写明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事实。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应采用法律术语或专业术语,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标准的条、款、项、目一致。
7.检查人员:必须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8.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应在文书制作完毕后,将《现场检查记录》当场交被检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审核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提出补充或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应在“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栏内注明“以上情况属实,无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在记录上签章的,应注明拒签理由。有其他人在场的,应请他人签名证明。
第二十一条 询问通知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询问通知书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调查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事实,要求当事人或证人在一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时下达的书面通知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臵编写相应的文号,形式为:(地区简称)+安监管+文书简称+?年份?+第(序号)号。例如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编号:(黔)安监管询字?20XX?第(总队-X)号。
2.收文单位: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行政相对人的单位全称和姓名。 3.发文原因:填写顺序为“因办理+单位名称+案件名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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