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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宣传贯彻《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增强女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加大对就业性别歧视、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查处力度。
5、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女职工平等享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障。从2006年开始,将生育保险实施范围仅限于参保企业,扩大到机关、事业、民办非公企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促进生育保险向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健康发展。
6、加强对适龄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妇女就业特点的技能培训班,鼓励其参加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同时,认真做好职业指导,促进妇女转变就业观念,提高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7、努力开辟适合妇女特点的新的就业领域,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需求,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为妇女就业创造新的条件。鼓励实行非正规就业及弹性就业等灵活就业方式。
8、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城乡就业一体化的部署,强化对农村妇女就业信息服务,强化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富余妇女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
9、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就业和再就业比例。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不断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妇女及其家庭,
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10、在推进城市化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依法处理农村妇女的经济权益问题,保障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用或征用补偿安置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各项权利。
二、妇女与决策管理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决策的程度。
(1)区级党政工作部门有50%以上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并要有一定数量的正职女干部。
(2)每年提拔科级女干部数不低于当年提拔科级干部数的15%。
(3)区级机关部门科级领导干部中,内设科室5个以上的部门要配有2名以上科级女领导干部。
(4)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配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要有一定数量的正职党政女干部。
(5)女职工比较集中的部门和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6)每年新发展的党员中,女党员比例应达到新党员的30%。
(7)区后备干部中,女干部比例分别不低于25%。
(8)女干部参加党校学习、高层次专业培训中,女干部比例不低于15%。
2、提高基层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
(1)、基层组织民主选举中,妇女参与率达到90%以上。 (2)、村民代表中,女代表达到15%以上。
(3)、职工代表中,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4)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要有女性成员。 (二)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妇女平等参与决策管理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努力提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2、把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列入各级干部工作的总体规划,明确女干部配备要求,督促各级按照培养选拔女干部目标任务,完成区镇党政领导班子中配备任务,逐步平衡女干部在不同层面、行业和部门之间的分布。
3、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在选派干部上挂、下派、轮岗、交流、学习时,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加大发展女党员工作力度。重视女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使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4、加强对优秀女性的培育与宣传,提高优秀女性的社会知名度,扩大视野发现和推荐优秀女性人才,建立各级“女性人
才库”。
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在招录公务员时,除特殊职位外,不设立性别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晋升上为女性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6、制定涉及妇女重大利益和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时,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妇女群众的意见。发挥各级妇联组织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7、在发展新兴产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中,重视培养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提高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在女职工较多的企业,提高职工代表中的女代表比例。
8、加强基层妇女组织建设,重视对妇女工作者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妇代会成员的素质和能力。在基层妇女组织中,创新妇女干部选拔机制,探索实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
9、增强妇女民主参与意识,鼓励各界妇女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加强对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调研和决策能力培训,使各级人大、政协中女代表、女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数量逐年增加,质量不断提高。在基层民主选举中,引导和鼓励妇女自觉地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并积极参与竞争,提高基层妇女在民主选举中的参选率和进入基层组织班子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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