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矿井人员人员定位系统大全汇编制度规范
要制定停电措施报通防科。定位监测分站停电时,机电科必须及时送电。
7、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均由管辖范围单位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拆除及日常管理,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防科联系,与通防科监测维修工共同处理,没有监测维修工在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监测设备。
8、检修与分站关连的电气设备,需停止分站运行时,必须经公司调度及通防科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检修结束后必须及时通知通防科。
9、若停电检修影响监测系统的必须报停电检修计划,尽量减少随意停电检修中断监测运行的次数。
10、严禁私自移动探头位置;严禁野蛮施工造成探头损坏、线路破皮、短路、断路,造成设备不完好;凡发现破坏探头、扭动传感器螺丝等现象,应及时报公司安全科,按破坏安全生产追查处理,发现上述情况安检科要及时组织追查处理,并按所损坏装置的原价值的2倍罚款。
11、人员定位系统井下各区域的设备和线缆的保护、看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生产地区责任单位负责,以防被盗、随意拆卸、搬迁等,若需移动、搬迁,必须事先通知通防科,经允许后方可进行。若人为损坏,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2、巷道维修必须对传输电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不
得野蛮施工损坏监测系统,凡发现传输线被人为损坏,严格按破坏安全生产进行追查处理。
13、施工单位要提高监测系统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爱护监测装置的教育和管理,要充分认识到监测系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和装备,做到“爱护探头,人人有责”,管好、用好监测装置,确保监测系统可靠运行。
14、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室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精心上岗操作,随时监视井下人员变化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加强各种数据巡查工作,发现长期未上井人员或人员长期处于某一地点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值班人员,调度负责落实。发现探头出现异常时,及时通知通防科监测维修工,与维修工共同分析原因,对每一次系统故障报警的时间、地点、原因、所采取措施和处理结果调度室都要详细记录。
15、通防科监测维修工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在接到调度室通知后必须及时下井,并且携带备用探头、接线盒、传输线等必备设备,每到一处维修后要及时与调度室值班人员汇报去向。设备故障在8小时内处理,每周至少对该系统巡回检查1次。
16、工作面结束后废弃的巷道的探头、电缆通防科监测维修工要及时回收。调度室操作人员及时对探头位置的变化在监控上进行修改,并详细记录。
17、为保证监测系统的正常维修,供应科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设备、零配件和维修工具。到货后,供应科应及时和通防科共同开箱验收,发现品种不符、质量低劣,无法使用,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对暂时不用的监测装置,必须妥善维护保管,防止损坏,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8、办公室及时向通防科提供每一位职工的调动情况,由通防科与调度室监控室操作人员对数据库进行修改,并做记录,标明修改时间、人员、部门等信息。
19、通防科负责井上下人员定位系统的主机、井下环网交换机、定位监测分站、地面交换机、光缆、通信电缆及编码发射器的维修。
20、机电科负责变电所内环网交换机、定位监测分站、开关等设备的日常看护与停送电工作,未得到通防科允许不得随意停送电。
21、职工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发射器,发射器由使用者负责保管,严禁让他人携带,安全科负责监督。
24、携带发射器者如发现发射器不能正常工作(井口考勤室测录仪无法显示发射器编码),应及时到调度室进行登记,禁止私自开盖维修。急需入井的职工可领取备用发射器。 二、罚款
1、探头的日常安装、维护、校正由通防科负责,探头的完好性保护,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监护,探头在哪个单位
范围内被损坏,造成传输中断,安全科、通防科必须按事故追查,对施工单位按照设备价值的2倍进行处罚,对故意损坏的责任人,开除矿籍不留用,监管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
2、非定位系统维修人员严禁随便打开井下定位监测分站、定位器、防爆电源、发射器等设备,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0元。
3、职工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发射器,发射器由个人负责保管,不携带发射器的不许下井,严禁让他人携带自己的发射器或者携带他人发射器,如发现,对两人各罚款100元,对项目单位各罚款500元,对值班干部罚款100元。
4、施工队必须对传输电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监测传输线缆被人为损坏由矿保卫、安全科按破坏安全生产进行追查处理,若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损坏,影响信号传输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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