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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三同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政发[2007]38号 【发布部门】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28 【实施日期】2007.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大政发〔2007〕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州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向州安监局反映。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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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我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绝“先建设,后治理”现象,从源头上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3〕134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4〕1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范围
(一)凡在大理州行政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民用建筑、居民住宅以及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仍按原相关法规执行。
(二)凡2002年11月1日以后,投入生产和使用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投入资金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2006年1月1日以后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以及批准建设的建设项目;目前尚在建设的建设项目以及已竣工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上述项目均应在2007年12月底前补充完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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