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CPA经济法第十章
财政部门审批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的,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负责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设立子公司或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
(二)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程序:
审批 → 制定转让方案 → 委托评估 → 确定产权交易机构 → 刊登产权转让公告 确定受让方 → 签订转让协议 → 收取转让价款 → 办理产权登记
财政部审批: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产权; 审批部控股(集团)公司审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省级分公司、分行等)转让门 所持子公司股权;涉及重要行业、重点子公司的,或者转让导致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的,报财政部门审批 产权交易机构掌握:连续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资格 转让公告期 转让价格 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首次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 转让方公开征集后只有一个的:协议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 式 公开征集2个以上:拍卖、招投标或其他竞价方式 付款方①原则:一次性收取 式 ②例外:分期付款,首期30% 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余款+利息1年内支付完毕。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转让方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事后报备) 上市公司参股股东 在1个会计年度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 (事先报批) 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 审批部门 财政部门 由转让方内部决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 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协议转让 1.协议转让进行内部资产重组的审批
审批部门 财政部审批 资产重组情形 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的产权转让 一级以下子公司的产权转让 控股(集团)公司审批 其中,直接协议转让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
2.直接协议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
转让价格 ≥ 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可不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的条件: ①拟采取直接协议转让
②双方均为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独资子公司 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 3.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①转让方拟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②转让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转让股份失去控股权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结构担任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并提出书面意见。
③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 内部转让且权益不因此减少的,协商定价。 本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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