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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工程合同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范本)
甲方(全称): XXXXXXXXXXXXXXXX 乙方(全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保修概况
1.1 工程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 1.2 工程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XXX 1.3 保修内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1.4 工程保修金总额:结算款的10%
1.5 本工程保修阶段甲方的代表部门为甲方委托物业公司,乙方应接受甲方委托物业公司的管理。 1.6 保修负责人联系方式:姓名: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 2.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中园建工程部分质量保修期自园建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2年,苗木保养期自苗木种植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 (苗木种植完成至竣工验收,不得少于6个月成活养护观察期) 。
2.2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景观工程合同约定的所有
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3 乙方必须全面负责在保养期内(包括竣工验收合格前)执行所有本合同范围内的保养工作,包括灌水、施
肥、除杂草、修剪、防止病虫害、保护苗木不受损害、清洁绿化地、补栽或补种被损坏的苗木,使苗木健壮、无病虫害、现场平整美观,达到设计绿化景观效果。在保养期内(包括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出现苗木、草皮死亡,应该无条件更换补植同规格苗木、草皮。
2.4 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
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5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和甲供材料引起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
2.6 因业主或管理处在施工过程中拆墙、管道改装移位;改变电线路、管道、电气设备等引起的景观质量问题
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
2.7 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出具政府提供的相关证明)及使用者拆、改、
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调查属实的,不属于本合同工程保修范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保修期内,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应遵循先处理问题后划分责任的原则。
3.2 因乙方的施工质量导致业主退房、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与相关用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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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谈判,甲方损失知会乙方后,甲方有权直接从结算款或保修金中扣除。
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3.4 赔偿责任:由于乙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和用户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未按合
同进行保修,或维修两次(含两次)以上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等原因,用户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与用户进行索赔谈判,谈判结果经甲方和用户签字后立即生效,甲方有义务知会乙方,乙方予以无条件承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代为支付给用户,乙方不按要求支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工程保修款中扣除。 3.5 甲方开出《现场行为过失处罚通知单》或《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知会》等公函,如乙方采取回避、推诿、
拒绝签收的行为,导致投诉或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处理,产生一切费用直接从责任单位的保修金中扣除。 3.6 在维修过程中,甲方将给予乙方必要的协调配合。 4. 保修作业管理 4.1 维修人员安排及要求
4.1.1 保修阶段乙方必须以书面授权委托形式指定一名现场维修负责人及充足的维修小组成员。维修负责人
全面负责保修期间内所发生的各项维修事务的对接及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维修人员管理、钥匙领用、函件签收、维修任务单领取和维修实施、配合甲方处理重大投诉、索赔的谈判及费用承担确认、保修期到期回访等工作。乙方的现场所有维修人员及管理人员,由甲方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各项维修事务,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职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甲方直接另委托他人完成乙方责任内的保修工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保修期内,乙方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乙方在上述配备人员不够时,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需另增加人员赶到现场。维修负责人一旦发生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4.1.2 乙方维修负责人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如乙方关机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取得联系时,视为乙方已收
到甲方传达之信息。
4.1.3 乙方派出维修人员须具备熟练的专业技能,并经培训后上岗,如甲方认为该代表不能胜任工作,乙方
在接通知后2日内予以更换,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4.1.4 维修负责人须提供施工单位书面授权、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和免冠照片一张到项目维修中心存档,
并提供有效联络方式。
4.1.5 乙方所有维修人员必须到项目维修中心办理小区出入证(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免冠照片两
张)。乙方人员出入小区内须佩戴《出入证》,一人一证,不得擅自涂改、转借他人使用。
4.1.6 维修负责人处理保修期间所发生的各项维修事务时,必须到维修中心相应的记录表格中登记签名,包
括:《维修服务单》等,并请当面核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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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维修工程完工后,须将维修物品、工具、杂物等一并清理干净,不得遗留任何杂物。出现任何不良事
件,而导致业主索赔,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维修完毕后把需归还的物品如数归还项目维修中心。
4.1.8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服从甲方维修主管部门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4.1.9 乙方人员衣着整洁,礼貌用语,举止文明。 4.2 维修的及时性 4.2.1 4.2.1.1
时间要求:
一般常规性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必须4小时内赶到现场,根据现场维修内容确定完成维修时间,并需业主和甲方管理人员确认。
4.2.1.2
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景观结构安全、漏水等)乙方必须1小时内赶到现场,4小时内完成维修工程项目,并需业主和甲方管理人员确认。
4.2.2
甲方接到管理处报修通知,到现场勘察确认属于保修范围内工程质量问题后,通知乙方维修,在乙方人员到达之前,甲方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4.2.3
由于乙方无法联系或维修到场不及时、材料配备不及时,视为乙方同意由甲方处理,甲方将委派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用户、甲方签字认可后即生效,不再经由乙方确认(甲方将处理情况知会乙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在此基础上加50%违约金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但不解除乙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
4.2.4
如乙方不能维修或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维修过程中乙方维修质量无法达到甲方及业主要求,甲方有权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加上相应违约金(修复及赔偿费的50%)可以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包括保修款)中扣除,但不解除乙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
4.3 维修成品保护与质量控制 4.3.1
乙方应选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的维修人员负责维修工作,本着一次性解决问题的态度处理各项维修工作。一般常规性工程质量问题,乙方保证一次性彻底解决。如经历两次(含两次)以上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甲方直接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4.3.2
因质量问题乙方维修一次后,同一部位在三个月内再次出现同一性质问题,乙方除按合同再次进行维修外,乙方每次每项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4.3.3
乙方完成每项工程维修工作后,必须请甲方管理部门在《维修服务单》签字确认,没有业主的房屋或设施由甲方管理部门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未履行保修职责。业主和甲方管理部门的签字确认只是证明乙方已对甲方通知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处理,不承担其他责任。
4.3.4
乙方人员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不负责任的做法,如有推诿、拖延、不准时、不履行对业主和甲方的约定或承诺,或有使用不合格的维修材料,有偷工减料等行为的,甲方有权另外委托其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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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处理。乙方承担发生一切费用,甲方可以将此费用加50%违约金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
4.3.5
乙方未严格履行上述各项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损失金额将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或保修款中扣除,不再另行知会。
5. 现场维修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维修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乙方需在维修过程中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5.1 施工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
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5.2 乙方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自维修之日起,直到甲方签收《维修服务单》 ,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
括工程本身、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的损失或损坏,均由乙方承担。
5.3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
音或其它问题而对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5.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施工防火措施,严格管理施工用电。 6. 质量保修金的结算与支付
6.1 甲方于每月末将当月发生的保修费用明细表、管理处签字认可的保修操作单、费用单以及处罚通知单进
行备案。
6.2 乙方授权甲方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并同意承担经甲方确认的维修费用。甲方代扣除金额从保
修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同意支付超额。 6.3 质保金支付及结算时间:
6.4 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九章约定。
6.5 保修期限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保证从修复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在相同部位不出现类似问题。
否则,无论是否超出保修期,乙方均应予保修。
6.6 保修金结算后,乙方仍应继续完成第2条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的保修工作。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
任方承担。
6.7 当甲方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未达到合同规定的保修金总额时,差额全部返还乙方;当甲方实际发生的保
修费用超过合同规定的保修金总额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差额。 6.8 所有保修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
6.9 保修期满,乙方同意继续承担保修责任,按优惠价格收取费用。 7.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否则由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 7.2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差额款时,应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7.3 甲方非因正常原因未按规定返还保修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存款利息。 8.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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