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题海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理解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理解

  • 62 次阅读
  • 3 次下载
  • 2025/5/30 18:31:03

连(中度),两者是一种残情却归为两个不同的残疾等级,条款存在矛盾冲突。类似的问题也可能存在于视野损伤的条款中。

笔者认为,针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原则:(1)遵循“特别条款优先”;(2)适度考量传统计算方法的延续性。 4.2 几种情形的商榷

《新残标》出台后,有专家撰文《<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总体原则的把握与理解》[9],对本标准的总体原则进行个人解读,但文中部分案例的观点,笔者略有不同见解,供同行们参考。

(1)关于“移植肾已完全失去肾功能,依赖血液透析治疗,在遭受外伤后致移植肾损伤、挫碎,行移植肾摘除,仍依赖血液透析治疗”[9]的情形如何鉴定伤残等级的问题。此类情况在《新残标》的附则中提到,但是具体条款没有明确涉及。笔者认同“不能简单地以外伤致该伤者肾功能完全丧失鉴定致残程度等级”[9]的观点,但不认同以“此种情形应考虑按照一肾切除鉴定伤残”[9],即七级伤残。笔者认为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因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肾功能上,若伤前移植肾已无功能,无功能的组织或器官的切除不能等同于正常组织器官的切除。应依据《新残标》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判定损伤与肾切除后果的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应评定伤残等级。另一种处理方式为,本次外伤造成失能的移植肾损伤,说明外力较大,实际上基本等同于“一肾修补(十级伤残)”可以酌情考虑评定为十级伤残。

(2)关于“乳房充填物移位”的鉴定,“一女性伤者既往曾行注射隆胸术,因遭遇交通事故致左侧乳房深部积血(量约200 mL)伴填充物移位,经行手术治疗清除积血及移位之填充物后,损伤痊愈,但呈现左侧乳房明显畸形。该伤者因急于恢复容貌而再次行注射隆胸术治疗,双侧乳房外观恢复对称。此时,因涉及赔偿需要,提出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委托”。

有专家[9]认为“应按当时(再次修复前)左侧乳房畸形的客观事实鉴定致残等级”。笔者认为,本例是鉴定时机的问题。《新残标》医疗终结的原则,若伤者已完成全部可行的医学诊疗行为,即双侧乳房外观恢复对称,理应按照最终的结果进行评定。除非因无条件修复并造成一侧乳房明显畸形,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填充物残留,可以考虑伤残评定。关于后续诊疗费用的问题,总体上不属《新残标》讨论范畴。

(3)关于“对称性器官眼损伤的鉴定案例”[9]:“某被鉴定人原有左眼盲目5级、右眼视功能正常,本次外伤中致伤右眼部并后遗右眼盲目5级”。笔者认同“宜遵循‘有利于伤者’的原则,加害人承担其自八级伤残加重为二级伤残差额部分(伤残率60%)的赔偿为好”。同时笔者认为,上述意见不是唯一的。司法鉴定是科学鉴定,科学不讲完整的故事。本鉴定意见亦可分层表述:①伤者伤前左眼盲,其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率30%);目前双眼盲目,伤残等级为二级(伤残率90%);本例外伤后伤残率实际增加60%。②若左眼正常,单纯右眼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率30%)。至于法官是按照目前伤残率90%的一半(即每一只眼睛的盲目承担总伤残率的一半,即伤残率45%)判赔,还是以增加的伤残率60%判赔,甚至其他情形,属于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加害人给付能力等综合分析的自由裁量权。

综上,《新残标》有大量条目及理念上的变化,需要我们加以关注并在适用中不断理解消化,与时俱进地加以解读;同时,《新残标》对司法鉴定技术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点需要结合实验室认可工作的推进逐步完善。我们有理由期待,在事实认定科学化的今天,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潮中,在正在编纂统一的《民法典》进程中,《新残标》的实施,将推动人体伤残鉴定与赔偿法律适用的统一,并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司法文明建设带来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王旭. 人身伤害赔偿中的伤残标准研究[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46-50. [2] 杨天潼,尤萌. 《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第六版)》实践应用指南[J].证据科学2015,23(2):359-369.

[3] 常林.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操作指南与实务研究[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5.

[4] 王旭.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014)相关问题研究[J].证据科学,2015,23(6):759- 767.

[5] 王旭.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中的手功能评估[J].中国司法鉴定,2010,(2):48-51. [6] 王旭,郭兆明.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手损伤”条款解读及难点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4,29(2):187- 190.

[7] 杨天潼,王旭,狄胜利,等.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与GEPI对手功能评定的比较[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6, 31(1):63-66.

[8] 邱卓英,王朴,王博. 《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的发展和应用进展[J].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08,14(1):85- 86.

[9] 夏文涛.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总体原则的把握与理解[J].法医学杂志,2016,32(3):211-216.

搜索更多关于: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理解 的文档
  • 收藏
  • 违规举报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10.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推荐下载
本文作者:...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

文档简介:

连(中度),两者是一种残情却归为两个不同的残疾等级,条款存在矛盾冲突。类似的问题也可能存在于视野损伤的条款中。 笔者认为,针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原则:(1)遵循“特别条款优先”;(2)适度考量传统计算方法的延续性。 4.2 几种情形的商榷 《新残标》出台后,有专家撰文《总体原则的把握与理解》[9],对本标准的总体原则进行个人解读,但文中部分案例的观点,笔者略有不同见解,供同行们参考。 (1)关于“移植肾已完全失去肾功能,依赖血液透析治疗,在遭受外伤后致移植肾损伤、挫碎,行移植肾摘除,仍依赖血液透析治疗”[9]的情形如何鉴定伤残等级的问题。此类情况在《新残标》的附则中提到,但是具体条款没有明确涉及。笔者认同“不能简单地以外伤致该伤者肾功能完全丧失鉴定致残程度等级”[9]的观点,但不认同以“此种情形应考虑按照一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10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
Copyright © 云题海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52595号-3 网站地图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