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古英国的幼主托孤与王权运作以亨利三世时代早期为主的考察
辅佐国王,恢复王室权威,才是他们维持显赫地位的唯一出路,这个共同的目标成为他们暂时合作的基础。
但是复杂的国内外斗争使三头政治难以持久。首先是教皇使节潘多夫在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朗顿的操作下被迫离职。保留至今的一封信件反映了当时的斗争状况。1220-1221年左右,以赫伯特为首的9位贵族写信给教皇洪诺留三世,请求教皇禁止几位被驱逐的叛国分子返回英国。该信中也透露出,当时英国有一些人正在罗马努力游说教皇,争取允许这几位叛乱者回国。虽然信中没有明确提到哪些人物,但联系当时的背景不难发现,1217年英法停战后被驱逐的叛乱者中的最大头目,正是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朗顿的弟弟西蒙·朗顿(Simon Langton),(28)而1221年斯蒂芬正与教皇使节潘多夫激烈地争夺英国教会的领导权。斯蒂芬劝说教皇此时英国已经和平,教皇使节已完成使命,应该召回。而潘多夫则认为英国国内仍有人在策划叛乱,斯蒂芬的弟弟如果回国将会导致内战爆发。从最终的结果来看,显然大主教的游说很有效,因为不久以后潘多夫就接到了召回令,于1221年7月返回罗马。不过所写的信也并非无用,教皇没有允许叛乱者回国。(29)
接着,彼得·德·洛奇也暂时退出了权力核心。1221年10月,亨利三世年满14岁,按照封建传统可以脱离监护人的保护。不管小国王的态度如何,彼得·德·洛奇确实在此时离开了王廷,从此失去了代国王立言的特权,从而丧失了与赫伯特抗衡的基础,地位也随之大为下降。(30)之后不久彼得干脆参加了十字军,直到1231年才返回英国。这样,三人仅剩一人,宰相赫伯特成为英格兰朝政的实际掌舵者。 (二)宰相当国
从诺曼征服起,宰相就一直是英国政府中最重要的官员之一,安茹早期更是被称为“宰相时代”(Age of the Justiciars)。这样称呼是有一定道理的,当时,宰相可以在国王远居海外期间代行国王的权威,有国王的“另一个自我”
(alter ego)之称。在国王的名义下他们集中了行政、财政、司法的广泛权力。宰相在亨利二世时代以来的权力膨胀是与当时国王跨海而治的客观条件分不开的。但是宰相权重难免会对国王的权威构成威胁,因此国王对宰相从来都是既倚重又忌惮。在约翰王丧失大部分大陆领土之后,宰相丧失了代理国王维持英国政府的必要性,它的存在也就有了疑问。事实上,约翰王已经采取了一些行动削夺相权,如逐渐把部分司法、财政等权力延揽至内府部门掌握,然而这一进程却由于约翰晚年的危机而搁置。
年幼的亨利三世继位使由大臣代行王权再次成为迫切需要。威廉·马歇尔摄政时具体的行政大权就交给了宰相赫伯特,他的执政才能得到充分的施展,协助威廉顺利地渡过危机,重建国内秩序。1219年摄政威廉去世之后,经过短暂的三头共治,赫伯特便开始独掌大权,到1232年被废之前,堪称英国的真正主人,“执英王国于掌心”。(31)
赫伯特掌权的近十年时间,是恢复国王政府权威的重要阶段。赫伯特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一方面顶住了贵族进一步分割权力的要求,另一方面把贵族占据的许多王家城堡与领地收归中央。虽然曾引起贵族的一些反抗,但结果是非常成功的,这也保证了亨利三世亲政后拥有比较坚实的经济基础。这里我们要对英国贵族的复杂性和流动性有所注意。作为国王“大佃户”的旧贵族,此时分为被招安的叛乱者和平叛有功者两个集团,但他们又有共同的“古老”权利。赫伯特本人也是平叛功臣,但却是从幕僚成长起来的新贵族,当政期间他也扶植了一批类似出身的党羽进入贵族行列,他们在恢复王权的同时成为羽翼渐丰的既得利益者,受到国王近臣和旧贵族两方面的猜忌和敌视。这些利益错综复杂的权势集团间的合作、冲突与制衡,成为摄政体制运作的基本背景。
赫伯特最初恢复中央权威时面临着两方面的阻力。一方面来自曾参与叛乱的贵族们,他们不断要求国王兑现停战条约上的承诺,即恢复其被约翰王剥夺的产业和特权;另一方面则来自在内战中有功的贵族阶层,他们在战争中掌握了很多
王家城堡,并且因为亨利三世年幼而把这种监管权保留下来。这些贵族希望把这种权力尽量持久地保持下去。如何在不破坏王权的前提下安抚贵族,同时把功臣们占有的王室产业和权力顺利收回,是一个不小的难题。赫伯特比较成功地完成了任务,但无疑损害了许多贵族的既得利益,引起很多反抗,为他日后的倒台埋下了伏笔。
1223年,面对贵族们不断要求恢复特权的呼声,赫伯特以国王的名义下令在全国展开了一项调查。在发给全国每一位郡守的令状中,要求他们成立一个由12位骑士或领主组成的委员会,调查当地在亨利二世时代存在哪些特权,在复活节后十五天内上报结果。(32)这一调查意义重大,一方面它选择王权强大的亨利二世时代作为特权的标准,使大部分贵族恢复特权的算盘落空;另一方面,调查使中央政府掌握了国王在地方各郡应有的收入情况,并要求郡守把这些收入如数上交财政署。郡守滥用权力和私吞王室收入的情况得到有效控制。 同年,教皇宣布年满16岁的亨利三世部分成年,可以在谋臣的辅佐下主持国家的主要事务。作为国王部分成年的结果,教皇命令那些占据国王的“城堡、领地和市镇”的伯爵、男爵、骑士和其他人等,立即将之交还国王。(33)宰相便利用国王以此获得的新权威开始重新分配王家城堡和郡的监管权,许多功臣贵族因此失去大量收入,不满情绪迅速蔓延。1224年,一些贵族在切斯特伯爵的领导下发动武装叛乱,不过应者寥寥,贵族们最终不得不交出城堡。(34)贵族举事不成,显然是因为宰相代表着国王的权威,他的措施也有足够的法理依据。以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朗顿为首的教会贵族的支持对宰相这些措施的执行也至关重要。(35)不过贵族们也非完全无理取闹,因为按照惯例,监护权本可以再维持几年,直到国王完全成年。贵族认为国王不断削夺贵族的权利都是由于宰相的鼓动,因此对宰相本人的怨气与日俱增。(36) (三)国王政府的革新
在重建中央权威的同时,国王政府也经历了一些有意义的革新,国家行政体
系向着更加职业化、官僚化的方向迈进。从亨利二世建立安茹王朝起,英国的国王政府就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行政体系,但服务于国王个人的色彩较浓,国王政府中的官吏被视为国王的仆从,“他们从未在任何意义上对大会议、封建贵族或教会负责,而总是完全依赖于国王。”(37)到了亨利三世的幼年期,年幼的国王无法对政府实施任何有效控制,行政权力几乎完全交给了宰相掌管,但宰相又没有国王那样一言九鼎的权威,甚至缺乏类似威廉·马歇尔那样的个人影响力,因此更需要权臣贵族的合作,结果使咨议会的地位进一步提高,政府的运作和官员的任免理论上都是在其认可下进行的。这样,国王年幼不主政的环境鼓励了一种思想的出现:政府要职有其自身的独立地位,名义上得权于国王,实际上向咨议会负责。(38)比如,1222年拉尔夫·内维尔(Ralph Neville)当选为奇切斯特主教,但同时仍保留了在国王政府的中书令一职,理由是他的这个职位是得到整个王国的认可的,除非出于整个王国的意愿,他不能被剥夺职位。(39)这种“集体领导”下的政府摆脱了国王个人随心所欲的摆布,贵族相互之间的掣肘也阻碍着其他人轻易形成类似的个人影响,结果就使行政机构可以更专心地“按自身规律办事”了。有的史家甚至认为,“在这个时期,强有力的、错综复杂的、有潜在专制倾向的官僚机构试图在国王与贵族之间寻找一条中间道路,使自身以对整个制度而非国王个人负责的国家官吏的身份出现。”(40)
政府“独立性”加强在机构方面的表现,就是宫室、锦衣库等国王内府机构在行政事务中的作用大减,而财政署则在机制和权力方面都有较大的发展。此外,英国的司法体系在这个时期也有了长足的发展,普通法庭和法律都更加完善,事实上幼主期的最后几年是真正的“勃拉克顿时代”,他的著名论文中的案例主要来自这个时期。(41)从技术角度看,这样一种专业化的趋势无疑是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效率和走向成熟的,但这也为国王个人影响的回归制造了困难。政府机器的这种发展,并不代表更多的所谓“宪政”意义。如马克垚先生所说,在封建时代,官僚组织的完善自然导致一种独立性倾向,并往往与国王个人意志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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