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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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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6 2:08:52

牵头行、代理行及参加行(核心账务系统交易称“成员行”)等角色,各成员按照银团合同约定或各自的放款比例履行职责、享受权益及承担风险。

(1)牵头行是指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金融机构,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2)代理行是指受银团委托在自银团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银团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的期间内履行担保手续落实、费用支付、贷款发放、本息偿还、贷后管理等职责的金融机构。

根据需要,代理行的部分职责可交由成员参加行承担。 (3)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5.银团贷款业务发放分代理行发放和参加行发放两种,银团贷款业务发放应遵循“CMIS系统发起,核心账务系统会计确认”的原则。代理行应通过核心账务系统的“银团、联合贷款”下的相关交易处理银团贷款的发放、本息的收回。参加行应通过核心账务系统的“普通贷款”下的相关交易处理银团贷款的发放、本息的收回。

6.贷款发放前,代理行应在借款人客户号下开立贷款账户种类为“借方户”的贷款账号,同时在相应的同业客户号下为各参加行开立贷款账户种类为“贷方户”的贷款账号;参加行应依据授信业务部门《工作联系单》,在借款人客户号下开立贷款账户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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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借方户”的贷款账号。

7.约定提款日如参加行的应放贷款资金未能及时足额到账的,代理行无垫款义务。

8.代理行应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通过核心账务系统“212460银团联合贷款本金、利息分配”交易进行参加行本金、利息分配。按贷款协议规定及时划付相应参加行。

通过核心账务系统“212460银团联合贷款本金、利息分配”交易进行参加行利息分配时,由于核心账务系统按出资百分比自动分成而出现的利息尾差,可通过“纯账务冲正”交易处理。

9.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收取与银团贷款业务相关的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参加费、顾问费等。

(三)科目设置。

1.设置“13301银团贷款”二级科目。

“13301银团贷款”二级科目用于核算本行组织或参与的银团贷款业务,以信用、保证、抵押、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

2.设置“43601银团贷款资金”二级科目。

“43601银团贷款资金”二级科目用于核算本行作为银团贷款代理行收到的其他参加行拨入的银团贷款资金。

3.在核心账务系统设置银团贷款业务类别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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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账户设置。 1.客户账户设置。

(1)按照借款人开设借方贷款账户,归属于“13301银团贷款”二级科目内核算。

(2)代理行按照参加行开设贷方贷款账户,归属于“43601银团贷款资金”二级科目内核算。

(3)按照合同规定开设借款人贷款资金结算账户,用于核算贷款所获资金。

2.内部账户设置(附件2)。

(1)在“13201应收利息”二级科目下开立“132010000170应收银团贷款利息”账户,用于核算银团贷款业务本行当期应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的利息。该账户贷款开户网点开设。

(2)在“13202应收贷款欠息”二级科目下开立“1320200170应收银团贷款欠息”账户,用于核算银团贷款业务非应计利息。该账户贷款开户网点开设。

(3)在“13203未收应收贷款欠息” 二级科目下开立“1320300170未收应收银团贷款欠息”账户,用于核算银团贷款业务非应计利息。该账户贷款开户网点开设。

(4)在“70101利息收入”二级科目下开立“7010100170银团贷款利息收入”账户,用于核算银团贷款业务本行应计入本期损益的利息收入。该账户贷款开户网点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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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70101利息收入”二级科目下开立“7010100800复利收入”账户,用于核算银团贷款业务本行应计入本期损益的复利收入。该账户贷款开户网点开设。

(6)在“26202其他应付款”二级科目下开立“2620200005其他应付款--待分配银团贷款利息” 账户,用于核算银团贷款参加行利息。该账户贷款开户网点开设。

(7)在“26202其他应付款”二级科目下开立“2620200006其他应付款--待分配银团贷款本金” 账户,用于核算银团贷款参加行本金。该账户贷款开户网点开设。

(8)在“26202其他应付款”二级科目下开立“2620200903预收银团贷款费用”账户,用于核算银团贷款相关费用预收款,按期分摊损益账户的处理。该账户贷款开户网点开设。

(9)在“70301手续费收入”二级科目下开立“7030100077银团贷款手续费收入”账户,用于核算银团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入。该账户贷款开户网点开设。

3.贷款科目变更表设置(附件3)、收支分摊业务类别表(附件4)。

(五)凭证使用。

1.贷款发放时,使用一式五联“交通银行( )借款凭证”。其中第一联“付出凭证”和第二联“收入凭证”,由业务处理机构作原始凭证随会计档案保存;第三联“回单”,作客户结算账户入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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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行、代理行及参加行(核心账务系统交易称“成员行”)等角色,各成员按照银团合同约定或各自的放款比例履行职责、享受权益及承担风险。 (1)牵头行是指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金融机构,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2)代理行是指受银团委托在自银团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银团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的期间内履行担保手续落实、费用支付、贷款发放、本息偿还、贷后管理等职责的金融机构。 根据需要,代理行的部分职责可交由成员参加行承担。 (3)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5.银团贷款业务发放分代理行发放和参加行发放两种,银团贷款业务发放应遵循“CMIS系统发起,核心账务系统会计确认”的原则。代理行应通过核心账务系统的“银团、联合贷款”下的相关交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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