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
(二)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及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的豁免出具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3.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 4.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 5.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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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辐射安全许可证
申 请 表
申请文号: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环境保护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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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表封面右上角框内内容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写。 二、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涂改无效。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宋体小4号)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三、申请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一)申请活动种类分为生产、销售、使用。
(二)申请活动范围分为Ⅰ类放射源、Ⅱ类放射源、Ⅲ类放射源、Ⅳ类放射源、Ⅴ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Ⅱ类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
(三)申请活动种类和范围填写申请许可种类和申请许可范围的组合,如生产Ⅰ类放射源和Ⅱ类放射源,使用Ⅰ类射线装置。
(四)特别的,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申请活动种类和范围填写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或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建造Ⅰ类射线装置的,填写销售(含建造)Ⅰ类射线装置。 四、“日等效最大操作量”、“最大等效年用量”、“工作场所等级”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确定。
五、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放射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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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设计规模和内容进行填写。
辐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名称 工作场所 名称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 编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辐射安全与环境 保护管理机构 联 系 人 申请活动的 种类和范围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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