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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设计要求完成时,付款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付款数额=80%×当月完成工程量经甲方
审核后的相应造价(扣除甲供材价)。当月进度未完成时,付款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付款 数额=70%×当月完成工程量经甲方审核后的相应造价(扣除甲供材价),扣除款在后续工 期抢回来后支付至 80%,余款结算时支付。
7.6. 7.7.
工程款拨付累计达合同总造价的 85%时,招标单位暂停付款。竣工结算且审价完成后,扣 除审定结算总价的 5%工程保修金和有关处罚、违约金和合同规定的扣款款项等,余款在 30 天之内支付。工程保修金返还详见工程合同中相关条款。
7.8.
当累计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 70%时,可认为中标单位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招标单 位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中标单位承担一切损失。
7.9.
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中标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招标 单位存档备查。不合格项目整改工作应在当月申请进度款之前完成,并请招标单位复查通 过,否则相应工程款顺延至下月拨付。不合格项目不计入当月完成工作总量内,即不能申 报支付进度款。
7.10. 工程结算必须在乙方移交全部竣工资料经档案馆验收合格,并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书》后
从结构封顶本月起,分 2 次均额逐月扣回预付款。
进行。
第八条 商务报价须知
8.1. 本工程按照工程量清单工料单价法进行报价,投标单位应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述的所有工程项
目的单价和合价。不管工程量是否表明,投标单位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业主将不予 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之中。除了合同另有规定的以 外,上述报价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包括提供有关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以及需
完成的工作),以及为工程的正确施工、试验、维护、保养、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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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和物品,还应包括:
a) 本公司工程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日常检查所产生的配合费用。
b) 其他有关联的措施费用,提交投标文件后,投标单位即被认为已清楚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
交通道路、现场地质资料、现场条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 计、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文明施工措施等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素,因此产生相关 的各种检验、调试、成品包装、相应配件、专用工具、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规定投标单位 应承担的费用、现场清理、验收等所有费用。
8.2. 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暂定量,投标单位必须按工程量清单报价,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
算按图纸进行调整(答疑另行规定的除外),但所有子目(包括以后发生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 证)单价必须完全按照投标子目单价执行、间接费率必须完全按照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 费率执行;若新增子目(包括以后发生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投标书中无此单价则先套用
相应定额及投标费率,再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下浮: 新增子目下浮率=1- 投标总价/标底总价*100%
8.3. 套用定额:建筑工程按 省 年《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安装工程按 2001 年全国
统一安 装工程预算定额《 省单位估价表》,缺项部分套用相应或相近定额项目;文件使用截止宁 建基字[2002]543 号文,商品砼扣款办法必须按照宁建基字[2002]237 号文件执行、投标报价 必须符合宁建字[2002]427 号文件的规定。(此项条款根据各个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作适当 调整。) 8.4. 综合间接费:
土建:主体(含主体地下室)按 安装:按 类工程取费。
8.5. 包干费:费率由投标单位在报价中自行考虑,但不得超过费用定额及宁建基字[2002]427 号文
类工程取费,地下车库按
类工程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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