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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政规发〔2011〕8号拆迁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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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非住宅房屋,对补偿标准中无明确规定,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等,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测算,并实施补偿。

(五)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

(六)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的1.5倍计算,拆迁人不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第四十四条 住宅房屋的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同一房产有多份权属证明的,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或建房许可证为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240㎡以下的(含240㎡),实行等面积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由被拆迁人按产权调换房价格购买。超过240㎡的部分按住宅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给予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二)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按大套(约120㎡)、中套(约90㎡)、小套(约60㎡)的套型由被拆迁人自行组合; (三)因套型原因,产权调换房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不一致的,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套型:

1、被拆迁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的,可按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60㎡套型购买;

2、被拆迁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小于或等于90㎡的,可按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90㎡套型购买;

3、被拆迁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小于或等于120㎡的,可按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120㎡购买;

4、被拆迁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20㎡,小于或等于150㎡的,可按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150㎡购买;

5、被拆迁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50㎡,小于或等于180㎡的,可按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180㎡购买;

6、被拆迁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80㎡,小于或等于210㎡的,可按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210㎡购买;

7、被拆迁人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10㎡,小于或等于240㎡的,可按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240㎡购买。

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产权调换:

(一)在本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已享受过产权调换的; (二)辅助用房;

(三)在本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被拆迁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

住宅房屋的,只实行一处产权调换,其它实行货币补偿。

第四十六条 产权调换房用地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体系。

第四十七条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设立产权调换房资金专户,将被拆迁人的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实行封闭管理。产生的利息,其计息期不足一年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期大于一年(含一年)的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给被拆迁人,在选房时由拆迁实施单位与其结算。

因批准建设高层、小高层产权调换房的,由被拆迁人按区政府确定的同级地区多层产权调换房价格购买,差额部分由征(用)地单位负责补足。

第四十八条 实行自拆自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拆迁人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实行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拆迁人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用房及连家店按住宅房屋自拆自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其中直接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

部分按原房补偿款另增加50%给予补偿,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面积,具体控制标准为: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户不超过135㎡,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每户不超过170㎡,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 实行货币拆迁的,拆迁人按协议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款;

实行货币拆迁的,被拆迁人在本区需购买房屋的,由本人

携带拆迁补偿协议书、拆迁存款凭证和登记的购房合同,经区财政部门确认,其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缴契税。

实行产权调换的,等额部分免缴契税,差额部分依法征收

契税。

第五十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有装修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

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奖励费。提前搬家奖励费以一个产权户为单位核计,一个产权户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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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非住宅房屋,对补偿标准中无明确规定,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等,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测算,并实施补偿。 (五)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 (六)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的1.5倍计算,拆迁人不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第四十四条 住宅房屋的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同一房产有多份权属证明的,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或建房许可证为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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