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的限度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
目标的指引下,我国正在经历着法律在社会中功能的逐渐增大的‘法化现象’?一方面,国家把法院与诉讼作为建立法治权威的制度性象征,把司法向基层社会的全面推进作为提 高公众法律意识,建立法律信仰和法治秩序的进路;另一方面,?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诉讼和审判作为实现公民权利的最终和最重要的手段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治理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过程对司法作用的仰赖空前增强。?①然而在不断推进司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误解和认识的误区,认为诉讼率的提高就是权利意识的增强,是衡量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由此,认为法治就是将一切都纳入司法调控的范围内,任何纠纷都由司法来解决等等,在人们的理想中,司法成了纠纷解决的万能的钥匙。这些误解和认识的忽略了我国传统文化中以情、理、法相融合解决纠纷的价值取向和民众强烈追求实质正义的司法意识,忽略社会本身形成的自我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方式和规则。诉讼的激增和程序的日趋复杂化使不能随之同步适应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而现代诉讼中迟延、高成本等固有的弊端也降低了司法在民众中的威信,加之我国民众基于传统道德、伦理而形成的价值取向与通过强调形式正义的诉讼得到的判决结果严重脱节,诸如此类的因素使法院大量的判决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其不但没有平息社会纠纷,反而加剧和扩大了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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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自身也卷入了纠纷的漩涡。对司法寄予很高的角色期待,是社会文明的进步,但过于理想化的、不切合实际的?期待?实为中国司法在走向现代化进程中不能承受之重。昂格尔指出,?法治是对社会秩序衰落的一种反应,它把人变为机械规则的附属,用冷冰冰的权利义务关系取代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与和谐,它忽略社会的丰富多彩和个体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齐划一,而且,更为危险的是,它可以成为统治集团以社会的名义追求某种政策目标的工具。?@。依法治国方略在我国的确立,是我国政治的重大进步,但是我们应该思考这样的问题,即我们要建设的,是怎样的一个法治国家?我们能否吸取西方法治模式的教训,在建设法治的同时保留我们民族文化中社会矛盾处理方式方面的精华?当作为中国法律制度特征的调解制度、仲裁制度逐渐弱化的时候,当受案率使法院不堪重负的时候,当司法解决纠纷的效果偏离人们的预期,当司法中的非规则化运作行为增多影响司法权威时……我们应该思考下一步应该怎样走。我们认为最为重要的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观念的建构,对司法的限度理性地认识,对司法形成合理的角色期待。另一方面,进行有效合理的制度安排,即建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基于此,本文从当代中国纠纷解决的困境出发,对司法的限度进行理性的思考。通过一种客观的揭示使人们对司法能有客观合理的角色期待,就纠纷的解决机制而言,司法绝不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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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一切纠纷司法都能解决,并非一切纠纷司法都能公正、有效地。现实纠纷解决实践中,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特有的优势,并发挥着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理性认识司法的限度,客观评价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最终建立以司法为主导的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当代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
由于理念缺少对司法限度的理性认识,机制上尚未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当代中国纠纷解决机制产生许多现实性困境。要消饵这些困境我们需要从两方面完善:一是观念的建构,对司法的限度理性地认识,对司法形成合理的角色期待。另一方面,进行有效合理的制度安排即建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章,司法的限度与原因分析。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具有无法替代的功能。然而在纠纷解决的实践中,司法的限度是客观存在的,司法不能解决所有的,司法不能解决所有的纠纷,也并非所有的纠纷司法都能有效地解决。本部分从司法解决纠纷的范围的有限性,司法解决纠纷程序的复杂性,司法解决纠纷高成本性,司法解决纠纷效果的有限性四个方面分析了司法的限度,以期让人们对司法形成合理的角色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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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与局限性。 在纠纷解决实践中,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其特有的优势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对司法补偏救弊。本部分列举了当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客观分析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与局限性。
第四章,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
在法治的大框架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效能的同时,充分利用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构的基本出发点。本部分从指导理念、法院内纠纷解决方式的完善、法院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四个方面进行论述,从理念上和制度上提出一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构的途径。第一章当代中国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困境
一、纠纷与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一)纠纷的概念
纠纷是人类社会中的普遍现象,自人类社会产生开始纠纷便如影随行地存在。从一般意义上而言,纠纷是指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在实现各自利益地过程中发生地利益争夺以及对抗状态。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概括出纠纷概念的几个要点:首先,纠纷至少是两方利益主体的互动行为。纠纷是利益主体的利益争夺和对抗状态,因此必须由至少两个主体的存在,孤立的个体不可能产生纠纷。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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