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进程
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中国古代从奴隶制社会到清末的修律,始终贯穿着如何调整礼法关系问题而展开来,礼法结合时中华法系的一大特征,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过程经历了四个阶段而最终完成。从现代法的角度看,离法制更远,从当时专制已成,中国的国情看,是对法家专制政治法律的有限制约。以下为其发展过程:
(一)西汉儒家对立法结合的法理探索 酷法亡秦的历史教训,宣告了重刑主义的法家思想的失败,同时也引起了汉初统治者对于法家学说和儒家学说的重新思考。汉文帝时贾谊系统的论述了立法结合的思想,董仲舒又对礼法结合、德主刑辅进行系统完整的论述,“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提高了儒家学说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使之成为正统思想,为儒家思想改造封建国家法律和司法制度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儒家思想进入法律,上升为封建国家意志创造了条件。
(二)西汉时代的《春秋》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司法开端 汉初萧何制定《九章律》,作为基本法虽然其从内容到精神上仍继承秦律,属于法家思想指导下的法律,但汉代儒家仍然打开了法律的缺口,开始了法律儒家化是司法过程,主要表现在1.法官儒家化,在秦汉时代,政治体制决定了各级行政长官是各级的司法长官,因此封建国家官员的儒家化也就意味着司法官员的儒家化。从汉武帝开始,随着儒学的官学化,儒家学者仕途豁然开朗,大批进入国家机关,成为儒家化的司法官员,这就实现了司法主体的儒家化。2.引经决狱,
两汉儒学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抛开国家法律,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依据审理案件的司法活动,这确立了一系列儒家化的司法原则,这些儒家化的司法原则一旦形成之后,就成为指导封建社会司法的重要准则,并未儒家经义直接引入法律进行了司法实践的探索。
(三)东汉时期“引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 东汉儒家学者用儒家经典来注释法律,向法律发起了儒家化的进攻,其实质是在法律内容上注入儒家思想,这是对法律进行实质性改造的重要步骤。通过引经注律,一方面将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的解释之中,从而使法律在实施中体现儒家思想,使儒家思想在司法领域取得主导地位;一方面也是针对儒家学说进行法律化的改造过程。通过儒家学者的引进注律,将原则化、模糊化的儒家学说改变成为具有规范性、明确性的法律解释,使之更加具有法律是特性。这一过程本身就是立法结合的过程,同时直接将儒家学说转化成为法律内容创造了条件。
(四)魏晋时代“引经入律”,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到了魏晋时代,统治者直接任用儒家来礼法,使儒家思想直接体现于礼法之中。并且《魏律》确立了“八议制度”,而《晋律》“准五服以治罪”,可以说《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完成儒家化的一个代表。
儒家化的原因
第一, 儒家法律思想的实质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
第二, 儒家法律思想中强调的贵贱、长幼、亲疏等级有别,适合封建社会的等级制要求。
第三, 儒家学说中所强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
第四, 从政治制度上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而不是西方封建社会的分封制,需要运用儒家学说来体现法律的等级性、特权性。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