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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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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4 23:33:20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知多少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

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集体土地征收越来越多,集体土地征收中的一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利益,造成了许多社会矛盾,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通过分析当前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为广大被征收当事人在遭遇征收拆迁时能够冷静维权提供相应参考。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滥用征收权,征地超出“公共利益”目的

《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实践中,政府将“国家建设”、“城市建设”视为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往往为了经济建设大量动用征收权,征地超出“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地补偿标准太低,补偿范围太窄

土地征收补偿是征地问题的核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来进行补偿,而且还会考虑对土地未来的价格间接损失给予补偿。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补偿费是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来测算的,这种测算方法本身不科学。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上涨,农民所得的补偿费根本无法满足农民的今后生活。另外,补偿的范围仅限于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一部分损失,被征收土地上农村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和其它间接损失没有列入补偿的范围。实践中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都是依据组织实施征收的政府制定的标准予以补偿,通常补偿标准较低。

(三)补偿费用的具体分配法律规定不明确

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较低,前面已经讲述。对于这些费用应以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户口为准,还是以土地承包人为标准进行划分,法律无具体规定,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对于嫁城女、入赘婿、新生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各地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小组通过土地费用分配方案,在行使自治权中处理的结果相差很大,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纷纷诉至法院。对该类案件因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处理上随意性较大,法院判决后,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执行过程中村委会抵触大。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被征收当事人在遭遇征收拆迁时务必参考征收方是否具备以下几类证件。

第一.拟征地公告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村委会或者小组张贴书面的拟征地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范围、征地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征地用途。在公告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上述内容统称为“一书四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拟征地方案的编写、上报及审批一般不会直观地反映给村民,但却是合法征地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第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批文

因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农村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也即大家口中常说的“征地批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的前提才是合法的。

第四.征地公告

征地批准文件下发到征收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张贴征地公告。公告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方面:(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五.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需安置农业人口等相关情况;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等等。补偿安置方案应报县级政府审批。

总之,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会逐步增加,必然会大量征收集体土地。在此,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建议广大被征收当事人一定要敢于运用法律的武器,争取自己的合法补偿利益,尽早委托专业维权团队,实现补偿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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