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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1、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合法夫妻)、姻亲(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大姑子、小姨子、小舅子、小叔子)、直系血亲(父母、兄弟姐妹)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表叔、表婶、堂弟、堂妹)关系,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领导和出纳。2、与会计领导有上述四种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经省或所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批的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委托代理记账的单位,应当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对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释义】本条代理记账业务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规定。为了更好地理解本条内容,补充两个重要概念。按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暂行办法》,代理记账的委托人一般指的是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包括一些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一般指专门的代理记账公司、财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除会计师事务所外,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必须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经审查符合条件并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后,方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释义】中介机构可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释义】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本单位的会计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职称评审、聘任和奖励的依据之一。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突出强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它是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职称评审、聘任和奖励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会计人员注册登记、接受继续教育、奖惩以及诚信等情况。会计人员的从业信息可以查阅。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部门的规定。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注意级别,比如陕西省财政厅、汉台区财政局就有权进行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乡镇财政所就没有这个权利。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系统要体现这几个方面的内容:会计人员注册登记、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奖惩情况以及诚信情况等。
第三章 会计信息 (17-21条)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二)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三)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设置账外账或保留账外资金、资产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的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具有客观性,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及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可靠资料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资料可靠。 对于客观性原则的理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2、会计核算应当准确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3、会计核算应当具有可验证性,要能经的起有关部门的检查; 4、任何单位都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
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填制记账凭证。
【释义】本条是对原始凭证的填制、取得、审核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取得原始凭证后,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2、对原始凭证完整性审核:看凭证要素是否填写齐全 3、对原始凭证正确性审核 。审核结束要表明态度,对不合法不合规的,不但不受理,还要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因为承担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第一责任的是单位负责人。对不完整不正确,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后再受理。
第十九条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的有关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既要遵守《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又要符合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产生的财务数据是非常重要的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采用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会计软件及其他会计资料。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档案的规定。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鉴于会计档案的重要性,所以本条对会计档案作了专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按时办清移交手续;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会计人员擅自离职或死亡、失踪的,由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组织清理有关会计事项,编制移交清册,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办理移交手续;必要时,由其主管单位派人监督移交。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工作交接的有关规定。首先强调会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同时还强调了在交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专人负责监交包括三个方面: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这是单位内部负责人对一般会计人员的监交; 2、会计机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负责人监交; 3、单位负责人与主管单位监交,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哪些情况应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一般有以下几个情况:一是所属单位领导不能监交的,例如在单位撤并时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监交。二是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时,需要由主管单位督促监交。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单独监交的,需要由主管单位与所属单位领导人会同监交。
第四章 会计监督 (22-28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对单位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单位是否设置会计账簿; (二)检查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三)检查单位核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四)检查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 (五)检查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六)检查单位是否依法设置总会计师; (七)检查单位会计管理和会计人员任用是否遵循回避制度; (八)检查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规范执业;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检查会计档案,注意对其他会计资料的理解: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的会计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予以公告。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释义】本条是对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需配合财政部门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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