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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硫化氢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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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21:41:43

必要时连接其他设备(如压裂车、水泥车等)做压井用。

6.7.4 井控装置、管材和井下工具及其配件在储放时应注明钢级,严格分类保管并带有产

品合格证和说明书;运输过程中需采取措施避免损伤。

6.7.5 防喷器大修时,若进行了焊接、补焊、堆焊等工艺,则应在其后做大于620℃的高

温回火处理。

7 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的特殊要求 7.1 地质设计的特殊要求

7.1.1 应对拟定探井周围3km,生产井井位2km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公路、铁路和

厂矿等进行勘测,并在设计书中标明其位置。

7.1.2 在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等非油气矿藏开采区钻井,还应标明地下矿井、坑道的层

位、分布、深度和走向及地面井位与矿井、坑道的关系。

7.1.3 在含硫地区的钻井设计中,应注明含硫地层及其深度和预计硫化氢含量。

7.1.4 在江河干堤附近外事井应标明干堤、河道位置,同时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规定。 7.2 钻井工程设计的特殊要求

7.2.1 若预计硫化氢分压大于0.3kpa时,应使用抗硫套管、油管等其他管材和工具。 7.2.2 对含硫油气层上部的非油气矿藏开采层应下套管封住,套管鞋深度应大于开采层底

部深度100m以上。目的层为含硫油气层以上地层压力梯度与之相差较大的地层也应下套管封隔。在井下温度高于93℃以深的井段,套管可不考虑其抗硫性能。

7.2.3 高压含硫地区可采用厚壁钻杆。

7.2.4 钻开高含硫地层的设计钻井液密度,其安全附加密度在规定的范围内(油井

0.05g/cm3—0.10g/cm3,气井0.07g/cm3—0.15g/cm3)时应取上限值;或附加井底压力在规定的范围内(油井1.5Mpa—3.5Mpa,气井3Mpa—5Mpa)时应取上限值。

7.2.5 应储备井筒容积0.5倍—2倍的,密度值大于在用钻井液密度0.1g/cm3以上钻井液。 7.2.6 应储备满足需要的钻井液加重材料。 7.2.7 应储备足量的除硫剂。 7.2.8 在钻开含硫地层前50m,应将钻井液的PH值调整到9.5以上直至完井。若采用铝制

钻具时,PH值控制在9.5—10.5之间。

7.2.9 不允许在含硫油气地层进行欠平衡钻井。 8 应急管理 8.1 基本要求

8.1.1 在含硫油气井的钻井作业前,与钻井相关各级单位应制定各级防硫化氢的应急预案。

钻井各方人员都应掌握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应急预案应考虑硫化氢和二氧化硫浓度可能产生危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区域;还应考虑硫化氢和二氧化硫的扩散特性(参见附录C和其他公认的扩散模型);

8.1.2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应急组织机构。 b) 应急岗位职责。 c) 现场监测制度。 d) 应急程序: ——报告程序; ——人员撤离程序; ——点火程序。 e) 培训与演习。

8.2 应急预案编制内容

8.2.1

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中应包括钻井各相关方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并应明确应急现场总负责人及各方人员在应急中的职责。

8.2.2 应急响应。

8.2.2.1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15mg/m3(10ppm)的阈限值时启动应急程序,现场应:

a) 立即安排专人观察风向、风速以便确定受侵害的危险区; b) 切断危险区的不防爆电器的电源;

c) 安排专人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到危险区检查泄漏点; d) 非作业人员撤入安全区。

8.2.2.2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30mg/m3(20ppm)的安全临界浓度时,按应急程序应:

a) 戴上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b) 向上级(第一责任人及授权人)报告;

c) 指派专人至少在主要下风口距井口100m、500m和1000m处进行硫化氢监测,

需要时监测点可适当加密;

d) 实施井控程序,控制硫化氢泄漏源; e) 撤离现场的非应急人员; f) 清点现场人员;

g) 切断作业现场可能的着火源; h) 通知救援机构。

8.2.2.3 当井喷失控时,按下列应急程序立即执行:

a) 由现场总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向当地政府报告,协助当地政府作好井口500m范

围内的居民的疏散工作根据监测情况决定是否扩大撤离范围;

b)关停生产设施;

c)设立警戒区,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d)请求援助。

8.2.2.4 当井喷失控时,井场硫化氢浓度达到150mg/m3(100ppm)的危险临界浓度时,现场作

业人员应按预案立即撤离井场。现场总负责人应按应急预案的通信表通知(或安排通知)其他有关机构和相关人员(包括政府有关负责人)。由施工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按相关规定分别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8.2.2.5 在采取控制和消除措施后,继续监测危险区大气中的硫化氢及二氧化硫浓度,以确

定在什么时候方能重新安全进入。

8.3 油气井点火程序

8.3.1 含硫油气井井喷或井喷失控事故发生后,应防止着火和爆炸,按SY/T6426执行。 8.3.2 发生井喷后应采取措施控制井喷,若井口压力有可能超过允许关井压力,需点火放

喷时,井场应先点火后放喷。

8.3.3 井喷失控后,在人员的生命受到巨大威胁、人员撤离无望、失控井无希望得到控制

的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应按抢险作业程序对油气井井口实施点火。

8.3.4 油气井点火程序的相关内容应在应急预案中明确。油气井点火决策人宜由生产经营

单位代表或其授权的现场总负责人来担任,并列入应急预案中。

8.3.5 井场应配备自动点火装置,并备用手动点火器具。点火人员应佩戴防护器具,并在

上风方向,离火口距离不少于10m处点火。

8.3.6 点火后应对下风方向尤其是井场生活区、周围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

的二氧化硫的浓度进行监测(参见附录C)。

8.4 应急联络

考虑到与相关方应急联系和报告的需要,应准备和保存一份应急通信表。根据应急通

信表的内容制成联络框图,并作为应急预案的一部分:

a) 应急救援服务机构; b) 政府机构和联系部门; c) 其他相关单位与承包商。

8.5 培训和演习

模拟应急程序的训练和演习是作业人员执行或演示他们的任务的重要手段。在这样的演练中,要包括动用设备和测试通信设备,而模拟伤员要被送往有医治模拟伤情设施的医院。这些演练应通知政府有关部门(最好能让他们参加)。 8.6 应急预案的更新

对应急预案应定期复核,随时对条款或覆盖范围的改变进行更新。特别应观察和考虑的变化是居住或住宅区、仓库、公园、商店、学校或公路,以及油气井作业的变化和租用设施的变化。 9 井场安全 9.1 计划

9.1.1 应制定一套与本标准的要求相一致的作业计划。

9.1.2 在开始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承包公司、钻井公司、服务公司和其他与工作有关

的代表应讨论有关油气井的数据和将要执行的作业的有关事项,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9.1.3 在安装设备之前,生产经营单位或用合同形式委托的单位及代表应提供硫化氢应急

预案,并与钻井和服务公司代表一起审查该预案。

9.1.4 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审查钻井和服务公司的“应急预案”,以保证在硫化氢在紧急情况

下的响应协调。

9.2 日常检查

在每天开始工作之前,应由指定的井场监督实行日常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检查项目:

a) 已经或可能出现硫化氢的工作场地; b) 风向标;

c) 硫化氢监测设备及警报(功能试验); d) 人员保护呼吸设备的安置; e) 消防设备的布置; f) 急救药箱和氧气瓶。 9.3 钻井液储存

9.3.1 从储存的钻井液中逸出的硫化氢气体对人员是有害的,特别是在封闭的空间里。当

可能曾经暴露在硫化氢环境中的钻井液储存在钻井液罐、起下钻灌浆罐、钻井液储备罐或其他罐中时,应极其小心。

9.3.2 储存的钻井液与某些材料(残余的或添加的)之间的化学反应也会产生硫化氢。当

人员进入任何容纳过储存的钻井液的封闭的或通风不畅的地点时,应采取合适的安全预防措施。被污染的钻井液应以安全的方式进行处理。

9.4 特别预防措施

9.4.1 在钻井作业期间,比如放喷、拆卸井口设备和起下管柱、循环钻井液等,应采取特

别预防措施,以避免残存其中的硫化氢释放出来造成危害。

9.4.2 应避免无风和微风情况下硫化氢的积聚,可以使用防爆通风设备将有毒气体吹往期

望的方向。

9.4.3 应特别注意低洼的工作区域,比如井口,由于较重的硫化氢或二氧化硫在这些地点

的沉积,可能会达到有害的浓度。

9.4.4 当人员在达到硫化氢危险临界浓度[150mg/m3(100ppm)]的大气环境中执行任务时,

庆有接受过救护技术培训的值班救护人员,同时应备有必要的救护设备,包括适用的呼吸器具。

9.5 安全工作许可证

硫化氢作业之前要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签署作业许可单,明确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应包括向作业人员提供所需要的防护设备、正确的隔离设备、正确地进行设备和管线的通风等。

9.6 受限制空间的进入

对进出已知或潜在硫化氢危险的封闭设施应特别注意。在通常情况下,这些封闭设施不通风。进入受限制空间时应有一个受限制空间进入许可证。许可证至少应注明: a) 标明作业场地、许可证签发日期和使用期限; b) 保证安全作业的特殊检测要求和其他条件;

c) 进行持续监测,以确定硫化氢、氧和可燃气体浓度不会导致起火和伤害作业人员的

身体健康;

d)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特殊规定。 9.7 硫化氢和二氧化硫防护演习

9.7.1 除了对人员进行硫化氢及二氧化硫培训外,还应定期举行应急演习。这些应急演习

应包括应急程序所必要的步骤。

9.7.2 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产记录文件应保存至少1年。 9.8 硫化氢着火源

为了将可能的着火源减至最低,应考虑下列事项:

a) 强制执行“不准吸烟”的规定;

b) 在危险区使用的任何电器设施等均应满足防爆要求;

c) 禁止准备有催化转化器的车辆在十分接近井口的地方作业, 除非采取了措施

保证该地安全而没有产生火花的可能;没有参与应急作业的车辆应在远离井口的警戒线以外;

d) 在离井口30m以内的所有内燃机的排气管上,应安装火花捕捉器或等同的设

备;

e) 将明焰烘箱、明火、焊接作业或其他可能的火源(电动工具、无线电通信等)

限制在指定的区域; f) 其他防止火源措施。

10 钻井作业中的特殊要求

10.1 严格按设计的钻井液密度执行,未经设计修改的申报、审批程序,不得修改设计钻井液

密度,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a) 发现支层压力异常时;

b) 发现溢流、井涌、井漏时; 若出现上述异常情况,应关井求压,及时调整钻井液密度或压井,同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10.2 利用钻井液除气器和除硫剂,控制钻井液中硫化氢的含量在50mg/m3(33.3ppm)以下,

并随时对钻井液的PH值进行监测。

10.3 在油气层中进行起钻前,应先进行短程起下钻。

10.4 钻头在油气层中和油气层顶部以上300m长的井段内的起钻速度应控制在0.5m/s以内。 10.5 钢材,尤其是钻杆,其使用拉应力需控制在钢材屈服强度的60%以下。 10.6 井场内严禁烟火;若需动火,按SY/T585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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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连接其他设备(如压裂车、水泥车等)做压井用。 6.7.4 井控装置、管材和井下工具及其配件在储放时应注明钢级,严格分类保管并带有产品合格证和说明书;运输过程中需采取措施避免损伤。 6.7.5 防喷器大修时,若进行了焊接、补焊、堆焊等工艺,则应在其后做大于620℃的高温回火处理。 7 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的特殊要求 7.1 地质设计的特殊要求 7.1.1 应对拟定探井周围3km,生产井井位2km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公路、铁路和厂矿等进行勘测,并在设计书中标明其位置。 7.1.2 在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等非油气矿藏开采区钻井,还应标明地下矿井、坑道的层位、分布、深度和走向及地面井位与矿井、坑道的关系。 7.1.3 在含硫地区的钻井设计中,应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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