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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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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4:11:05

院长等)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院章程的董事、校级领导,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任期:

监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二)监事会议事范围:对学校董事会决策办学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学校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执行情况提出意见;

(三)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后保存并存档。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贯彻董事会领导、院长行政、党委监督保障、专家治教、学生治学的治校方针。

第二十一条 院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院长的产生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任期4年,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设常务副院长、副院长若干名,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由院长提名,董事会任命,任期4年。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中层正职管理人员,由学院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学院中层副职以下管理人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名、院长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 学院院长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学院章程行使对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二十四条 院长的职权:

(一)全面主持学院的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常务副院长、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进行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四)组织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聘任和解聘除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外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名的其他工作人员;

(六)在董事会的授权下代表学院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主任主持系党政联席会议,贯彻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各职能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专员,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五章 党群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中共武汉东湖学院委员会,负责领导学院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在学校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并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

保证作用;在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中起监督作用;领导院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内部的教育管理,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和开展反腐败工作,保证和监督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群组织,包括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党群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配备,学院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经费,保证党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提高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建立党组织与学校决策机构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院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为原则。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社会需要的综合应用型、复合创新型人才

是学院的根本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以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基本要求为原则,严格履行学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按课程表安排授课。同时,学院大力提倡和鼓励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运用先进教学理论指导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定学科设置方案、教学大纲、教材编写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重点学科及学科带头人;受理复议申请;协调和处理学术中的有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员制度,促进教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过程优化,加强教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三育人”的有效结合,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五条 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每年的招生计划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申报,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及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发布。全部招生录取工作必须做到“按计划招生、按分数录取、按标准收费、按程序审批”。

第三十七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七章 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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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等)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院章程的董事、校级领导,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任期: 监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二)监事会议事范围:对学校董事会决策办学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学校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执行情况提出意见; (三)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后保存并存档。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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