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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航运竞争规则新体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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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航运竞争规则新体系探讨

郏丙贵?

(上海海事大学 法学院 上海 200135;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大连 116026)

摘 要:航运市场普遍存在各种经营合作协议。欧盟理事会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欧盟委员会颁布指导规则解决一般竞争规则适用于航运服务业的问题。联营体规则和新指导规则共同构成新世纪欧盟航运竞争基本规则,新规则提高了欧盟航运市场竞争程度,有利于进出口贸易企业,影响到其他国家航运立法。 关键词:航运服务 竞争规则 指导规则

Discussion on new system of EU shipping competition rule

JIA Binggui

(Law college,Shanghai Maritime Univ.,Shanghai 200135, China;Law college,Dalian Maritime Univ.,Dalian 116026,China)

Abstract:Cooperation agreements are a common feature of maritime transport markets. EU Council repealed the exemption of antitrust of line conference; EU commission published the guidelin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81 of the EC Treaty to maritime transport services. EU shipping competition regulation will mainly be composed of the rule of Consortia and the

Guidelines; this will bring out far-reaching influence on competition of shipping market,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legislation of shipping.

Key words:maritime transport services; rule of competition; guidelines

0 引言

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4月28日公布《欧共体条约第85、86条实施规则现代化的白皮书》。

[1]

根据该白皮书的建议,2002年12月16日欧盟理事会颁布了《关于实施建立欧盟条约第81

条和第82条竞争规则的规定》的第1/2003号条例。近几年,欧盟航运竞争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是欧盟竞争规则现代化政策在航运业的体现和新发展。2006年9月,欧盟理事会通过第1419/2006号条例,废止了赋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的第4056/86号条例。2008年7月1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共同体条约第81条适用于海运服务业的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旨在解决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后一般竞争规则如何直接适用于航运业的问题。在航运竞争规则的适用范围上,传统航运竞争规则只适用于国际班轮运输,第1419/2006号条例将竞争规 基金项目:交通部资助项目(2006-322-810-220) ?

作者简介:郏丙贵(1966-),男,浙江温岭人,副教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航运法,(E-mail)bgjia@cct.shmt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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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沿海运输、国际不定期船运输,需要《指导规则》解决如何适用的问题。《指导规则》的颁布实施表明欧盟建立了航运竞争规则新体系,形成了与目前主要航运国家不同的航运竞争制度。

1 欧盟传统航运竞争规则体系

欧盟传统航运竞争规则体系由三层次的规则构成,核心内容是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 第一层次,《建立欧共体条约》第81、82条规定。这两条在原《罗马条约》中分别是第85条和第86条,这两条虽然简单却起到统帅欧盟整个竞争法律制度的作用。第81条第(1)款规定,一切以排除、限制和扭曲市场竞争为目的或产生这些结果的企业之间的协议、协会的决定和协调一致行为,都是与共同市场相抵触的,应予以禁止。第81条第(3)款规定,如果这些协议、决定和协同一致行为有助于提高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提高技术进步或经济的发展,同时使消费者能够合理分享这些利益的,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是必不可少,并且没有完全取消竞争的条件下则享有不适用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反垄断豁免。第82条是关于禁止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规则。

第二层次,《建立欧共体条约》第81、82条的实施规则。根据条约第81、82条制定的实施规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施这两条规定的程序性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行业;另一类是关于横向限制竞争协议、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享有反垄断豁免的一般性规定,主要是反垄断豁免条件的规定。在实施程序方面,目前主要是第1/2003号条例,另外,欧盟委员会也制定了关于垄断行为对贸易影响如何认定的指导规则、相关市场认定方法、罚款金额如何确定等方面的实施规则。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属于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反垄断豁免类型。

第三层次,国际航运业具体竞争规则。这方面的规则包括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成员国之间以及与第三国之间自由提供海运服务的第4055/86号条例、欧共体条约第85、86条适用于海运的第4056/86号条例、海运业不公平定价行为的第4057/86号条例、协调远洋货物运输市场自由准入的第4058/86号条例、欧盟委员会关于联营体第823/2000号条例。

这些规则可分为两类,第4056/86号条例、第4057/86号条例和第823/2000号条例是欧共体条约第81、82条在海运业的实施细则,第4055/86号条例和第4058/86号条例是航运市场准入规则。其中两个反垄断豁免规则是欧盟国际航运业竞争规则的核心。一是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二是联营体反垄断豁免。在国际航运市场中,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国际航运协议组织还包括协商协议组织这种类型,该类组织达成的有关运价和有运力方面的协议对其组织成员没有强制约束力,因此与公会和联营体存在明显的区别。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等国授予协商协议反垄断豁免,欧盟在这方面的制度与其他国家不同,没有授予协商协议反垄断豁免。欧盟认为,在欧盟进出口航线上班轮公会已经对市场影响很大,如果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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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协商协议享有反垄断豁免,那么,在公会与独立承运人之间达成协商协议后,市场竞争将大大减少。

联营体规则自颁布实施后经过多次修改。1995年欧盟委员会根据1992年理事会第479/92号条例的授权制定了第870/95号联营体条例,该条例有效期为5年。在该条例失效前,欧盟委员会制定颁布了第823/2000号条例,对第870/95号条例稍作修改重新颁布,第870/95号条例失效。2004年,在第823/2000号条例失效前,欧盟委员会颁布第463/2000号条例对联营体规则进行修改。这次修改主要是取消了异议程序和要求当事人提交争议裁决结果的义务;增加了联营体备案义务、根据第1/2003号条例规定取消联营体反垄断豁免的条件。2005年,欧盟委员会颁布第611/2005号条例对联营体规则再次进行修改,对联营体成员之间存在有效的价格竞争进行了修改,强调了独立行动权的重要性;联营体成员退出协议权利及其条件的更具体的规定;联营体规则有效期延长至2010年4月25日。 2 航运业直接适用一般竞争规则的指导规则 2.1 概述

欧盟理事会通过的第1419/2006号条例不仅废止了第4056/86号条例,使班轮公会从2008年10月18日后不再享有反垄断豁免,同时,将一般竞争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沿海运输和国际不定期船运输。由于建立欧共体条约第81条规定非常原则,因此,制定具体的指导规则解决航运业如何适用一般竞争规则成为必要。

2008年7月1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指导规则》。指导规则》有效期为5年,表明该规则具有试行、过渡性质。《指导规则》的目的是有助于航运公司恰当地评估它们之间订立的各种协议是否违反共同体条约第81条第(1)款反垄断的规定,或者是否符合该条第(3)款反垄断豁免的规定。

在适用范围上,《指导规则》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适用于各种海运服务,包括国际班轮运输、国际不定期船运输、沿海运输(其中包括班轮运输和不定期船运输)。这里的沿海运输仅仅指同一欧盟成员国的港口之间的运输。第二,不适用于联营体。由于联营体规则仍然有效,联营体继续享有反垄断豁免,因此,符合联营体规则的航运公司之间的协议不适用《指导规则》。第三,主要针对航运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是否违反共同体条约第81条第(1)款规定,这些协议主要包括技术协议(technical agreements)、信息交流协议(exchanges of information)和国际不定期船运输市场中的航运分摊协议(shipping pools)。 2.2 相关市场的界定

在反垄断法上,相关市场由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构成,产品包括商品和服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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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垄断行为的认定、垄断行为的影响及其处罚的确定等都离不开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是指具有可替代性的产品的总称,产品对于消费者(使用者)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决定于产品的性质、价格和用途等因素。相关市场的界定虽然有一般规则,但总是依赖于个案分析。在班轮运输和不定期船运输两个市场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方法是不同的。《指导规则》对此规定了一般性的界定规则。

在班轮运输相关产品市场认定中,不同承运人提供的运输服务本身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主要依赖于货物种类,一般的分类可依照集装箱货和非集装箱货来划分,从事集装箱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从事非集装箱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在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班轮运输中,根据货物特性可以再细分,如冷藏货物与非冷藏货物等。在班轮运输相关地理市场认定中,主要分析一定范围内的港口,即在该范围内的港口从事经营的承运人具有竞争关系。港口范围的大小与经济腹地、航线分布等因素有关。

在不定期船运输市场中,相关市场的认定相对比较复杂。在该市场中,传统做法是采取不干预政策,完全由市场调节,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美国《1984年航运法》(经《1998年航运改革法》修正)、欧盟航运法律等都采取类似的立场。欧盟《指导规则》将一般竞争规则引入不定期船运输市场,前提是需要界定相关市场。《指导规则》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两个基本因素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

从需求替代来说,运输服务需求方的特定目的是否具有可替代性是基本认定标准,比如,都能满足需求方特定目的的某类型船舶或者一定载货量的船舶之间属于相关市场,定期租赁合同、航次租赁合同和包运合同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可替代性,属于相关市场。

从供给替代来说,如果船舶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成本从事特定货物运输,那么,这些船舶之间具有相互竞争关系,构成相关市场。对于特种运输船舶而言,由于技术上或使用上的特殊性,除了同一种类船舶相互之间构成相关市场外,与其他类型船舶一般不构成相关市场。

不定期船运输相关地理市场基本认定标准是一定地理范围内的装卸港。地理市场界定一般从需求方来说,相关地理市场是需求方所在的装港或卸港。 2.3 横向限制竞争协议 2.3.1 概述

《指导规则》核心部分是关于横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定。在各国航运市场中,船公司之间达成各种经营合作协议是普遍现象,但是,这些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垄断协议或者说是限制竞争协议,受各国反垄断法管制。当欧盟理事会第1419/2006号条例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后,并没有宣布班轮公会的存在是不合法的,也没有禁止航运公司之间达成合作协议。并且,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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