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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经济仲裁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平等主体
① 仲裁 ② 民事诉讼 2、不平等主体
① 行政复议 ② 行政诉讼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 合同纠纷
②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①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监护、抚养费、继承纠纷 ② 行政争议
3、下列不适用《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①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② 农业承包合同争议: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三、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制度
四、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为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五、仲裁协议
1、书面形式(头口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仲裁事项 +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无效:不明确的可以补充,打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有效的仲裁协议
① 如果乙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驳回甲方的起诉 ② 如果乙方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才提交仲裁协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继续审理。
5、对总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
两方有异议的,一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一方由人民法院决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6、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都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程序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员的回避 4、开庭 5、不公开
6、当事人的和解 7、仲裁庭的和解 七、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由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的,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2、仲裁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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