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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A管理学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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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 11:28:51

【案例3】

货物损失后的处理

1992年5月,某家具公司为向外市一百货大楼发运350套办公用桌,与当地的运输部门签订了公路、铁路、水路联运合同。按合同规定,货物先由该市汽车公司承运至火车站,由铁路部门承运至买方的所在市,再由该市的水运公司承运至收货地点——某市百货大楼,由水运公司通知货主提货。

货物运到后,收货方于7月5日凭提单验收,发现有100多套办公桌严重损坏,有的桌腿损坏,有的桌面被划破多处,于是拒收货物,并于翌日电告发货方。发货方于7月22日找汽车运输公司交涉赔偿事宜,半月后又找水运公司交涉,直到1993年3月5日才找铁路部门交涉。

然而得到的答复则是:

?我们不负责任?,汽车运输公司答复:?虽然你方交我方托运的办公用桌查验是完好的,但损坏事实不是发生在公路运输上,请你们找水运公司或铁路部门索赔。?

?我方不负责任,?水运公司声称:?据了解这批办公桌的损坏是铁路货站装卸工人野蛮作业所致,请找铁路部门索赔。?

?我方也不能承担责任,我们承认,这批办公桌是在我方运输作业中损坏的,但贵方找我方交涉的日期已超过铁路部门规定的赔偿时效?,铁路部门辩称。

这是承运各方对托运方要求索赔的答复,承运方各方相互?踢皮球?,致使托运方索赔无门,遂诉至法院。

分析:

从材料上看,汽车公司证实托运方所托运的货物是完好无损的,而在提货前验货时发现损坏,损害事实显然发生于运输过程,因而由承运方赔偿损失是理所应当的。

关于具体赔偿责任问题,由于此案涉及到三个承运主体,在出现混合责任或责任难以分清的情况下,如要等待承运各方分清责任后再由责任人赔偿,则势必

使受害的托运方陷入长期的诉讼纠纷中,使合法的民事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根据《经济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4项规定:?联运的货物发生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因此,家具厂的经济损失由水运公司负责赔偿。

关于赔偿时效问题。如果以发货方第一次找铁路部门交涉即1993年3月5日为期,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22条所规定的赔偿有效期(180日)计算,的确是超过了赔偿时效,但是,发货方于`1992年8月上旬已找水运部门交涉,根据〈水运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的赔偿有效期(180日)计算,则并没有超过赔偿时效。作为联运的各方相对托运人来说是个整体,向其它任何一方交涉均视为向其它各方交涉。因此,托运人向承运的哪一方提出索赔,均不存在时效消失问题。

最后,法庭判决由收货方所在市水运公司赔偿发货方全部损失。

摘自大连 海事大学出版社《经营管理案例》主编 吉福林121页-123页,有改动 邦立涂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孙锦辉

【案例4】

招聘中的一次意外

某企业是远近闻名的大企业,由于缺少基层管理人员,所以进行招聘,报名者有几百人。

考试是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的。经过一个多星期的招考,最后通过电子计算机计分,选出10名佼佼者。当总经理将录用名单逐一过目时,发现面试给他留下深刻印象、成绩特别出色的一名男青年并不在被录用者之列。他感到非常奇怪,便立即叫人复查考试分数统计情况。

经复查发现该青年考试综合成绩名列第三,只因计算机出了故障,把分数和名次排错了,才导致他不幸落选。公司立即通知有关人员纠正错误,给这位男青年补发录用通知书。

第二天,给这位男青年发通知书的助手回来向总经理报告了一个令人吃惊的

消息:这位男青年因没被录用而跳河自杀了。通知书送到时,人已经死去了。

听到这里总经理沉默了。 分析:

这次招聘中的意外说明了现在的青年人的心理素质不好,承受不了打击。只是没被录用就选择了死亡,这样的人怎么能是优秀的人才呢?即使这次录用了他,在以后的工作中他也一定会出问题。因为按照他那样的心理素质,只要一有什么挫折,他一定会承受不住。即使他在招聘考试中取得了优秀的成绩,他也不是一个优秀的人才,更不是一个理想的人才。

我认为在招聘中不应该只看成绩,那只能说明他的知识文化掌握的好,并不能说明他的心理素质如何与实际能力强。应该在招聘考试中对应聘者进行心理测试,以此来评定他们的心理素质是否适合这项工作,他是否是一个优秀的人才。只有这样才能招到理想的人才。

摘自《经营管理案例》 群星集团 曾宪威

【案例5】

生产国家淘汰农药

案例背景:1992年7月甘肃某县技术监督站接到告急电话,该站工作人员汪某在查处一起禁用淘汰农药时被当地农民围攻,速去解决处理。

站上的人员立即赶到出事地点,发现汪某正被农民围住,衣服被撕破。大家马上冲上去,将汪某解救出来。并检查了地上的农药,确定为淘汰农药——滴滴威。

技术监督站的站长向围攻及围观的农民解释,根据《产品质量法》和91年国务院67号文件规定,滴滴涕等6种农药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已经禁用。

农民们愤怒了,向站长叫喊,农药是县化工厂生产的并卖给他们,化工厂并没有向他们指明农药是淘汰的,不能施用。而且,正值农时,买了大批不能使用的农药,误了农时,谁赔;不让用,谁又来赔我们买农药的钱呢?与此同时,农民陈某等5人不顾站上人员的解释和阻拦,强行施用,并向前来阻止的站上人员

掷石头,混乱之中造成站上技术人员两人受伤。

技术监督站只好求救于当地公安部门,才平息下这场混乱。

事情发生后,技术监督站人员走访调查了部分购买农药的农民,终于查明农药是本地一家化工厂生产并销售。

当技术监督站人员向化工厂厂长讲明了一切后,工厂方承认了农药是他门生产并销售,同时也收到过国务院91年67号文件。之所以还生产淘汰的农药是因为当地的农民还没有知道这一文件内容,趁农忙需要农药再最后生产一批,为工厂增加效益。

处理结果:技术监督部门对化工厂做出处罚;责令其停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没收出售淘汰农药的非法所得。

人民法院对这次技术监督站查处的禁用农药中打伤站上人员的农民陈某等5人处以3个月的拘役的处罚。

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受害农民对县化工厂的起诉,判决化工长赔偿农民买农药的损失。

分析:这是一起明显违反《产品质量法》第17条规定并给当地农民造成损失的典型案例。

在本案中化工厂不仅要接受技术监督站对他的行政处罚,而且还要承担对农民的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17条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化工厂是知道这一法律规定的,而且还收到国务院91年的67号文件。在国务院67号文件内容中指明了国家淘汰6种农药,其中滴滴涕是属于淘汰范围的。化工厂的行为显然是为追求一时的生产利润,严重的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应履行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县技术监督站对他做出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由于该化工厂生产并经销的农药属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农药不能施用,殆误了农时,给购买此药的农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承担赔偿受害农民的全部损失是适用民法和《产品质量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化工厂该从这次教训中明白,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不仅没有给工厂带来更多的利益,相反只能更多的去承担各种处罚和赔偿责任。

在这起案例中,同样不能忽视《产品质量法》对陈某等5人的处罚规定。 对于误买已淘汰农药贻误农时的农民来讲,愤怒的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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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货物损失后的处理 1992年5月,某家具公司为向外市一百货大楼发运350套办公用桌,与当地的运输部门签订了公路、铁路、水路联运合同。按合同规定,货物先由该市汽车公司承运至火车站,由铁路部门承运至买方的所在市,再由该市的水运公司承运至收货地点——某市百货大楼,由水运公司通知货主提货。 货物运到后,收货方于7月5日凭提单验收,发现有100多套办公桌严重损坏,有的桌腿损坏,有的桌面被划破多处,于是拒收货物,并于翌日电告发货方。发货方于7月22日找汽车运输公司交涉赔偿事宜,半月后又找水运公司交涉,直到1993年3月5日才找铁路部门交涉。 然而得到的答复则是: ?我们不负责任?,汽车运输公司答复:?虽然你方交我方托运的办公用桌查验是完好的,但损坏事实不是发生在公路运输上,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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