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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系列高、中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系列
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级实验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参与有较大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的能力,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参加实验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实验经验丰富,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或实验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和实验教材;具有指导和培养青年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实验研究、实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实验教学和有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或撤职处分未满5年者,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及下文确认前,在申报材料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二、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其中,高等学校的申报者,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须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合格成绩。
三、除高等学校外其它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者,大学专科毕业,须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或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四、国家机关分流人员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学历者,并系统学习4门本科或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经考试合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改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一、教学人员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主持承担1门以上实验课程的教学,实验教学(包括实验准备或测试)效果好,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年均1万人﹒时数,或累计教
学工作量不少于5万人﹒时数;其它企事业单位中实验人员按照有关实验项目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项目、设计实验方案,独立完成一项以上分析测试任务。
二、具备以下条件中之一:
(一)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
(二)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五),参加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或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工作,并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三、指导或培养青年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进行实验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及其他专业奖项,或者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二等奖以上(排名前八)、或三等奖(排名前五),或者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者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五)以上。
三、获得过自治区级以上实验室工作或教学奖励。 四、独立承担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或设计、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装置、方法,效果良好,并公开发表1篇相关论文或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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