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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已经我单位审核,请按此文件发布!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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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8 11:38:09

莆田中实招标文件

(二) 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精神,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即所投品目号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按其品目号的合计投标价格的6%进行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

1、 享受价格扣除的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2、联合体是否享受该扶持政策的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拒绝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不适用于此款规定)。

①、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

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3、下述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①、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②、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

③、小型、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

④、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⑤、投标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

4、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 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不同行业的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材料应加盖本企业公章,复印件无效)

涉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能体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涉及从业人员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或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

③、投标人应按“中小企业产品明细表”中要求按品目号逐项填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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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中实招标文件

一、 说明

1. 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货物及服务采购。 2. 定义

2.1 “招标人”系指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业主方。 2.2 “招标代理人”系指本次招标采购项目活动的组织方。

2.3 “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本招标文件,且已经提交本次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供货商。 2.4 “货物”系指乙方按招标文件规定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备品备件、工具、五金配件及其它有资料和材料。

2.5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乙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3. 合格的投标人及合格的投标产品:

3.1合格的投标人: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的,具有法人资格且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境内供应商、制造商或服务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3.1.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1.2投标人生产、经销投标产品的资格必须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3.1.2.1投标产品如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投标人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3.1.3投标人、投标代表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3.2合格的投标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

3.2.1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要求,本次采购项目中未办理进口产品审批手续的产品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已办理进口产品审批手续的产品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同时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亦可参加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除外]。是否办理进口产品申批手续详见《招标货物一览表》。

3.2.2 投标产品如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围的应提供所投产品完整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附件复印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如提供的注册证不在有效期内,投标人应附国家药监部门发布的相应延期公告及投标人承诺如中标后所提供的产品是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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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中实招标文件

3.2.3投标产品如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投标人应提供所投产品的《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3C认证证书) 复印件。

3.2.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本次采购项目中有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所投标产品必须是最新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

3.2.5根据《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闽财购[2010]9号)文件的规定,本次采购项目中有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内信息安全产品的,所投产品应通过中国信息安全中心认证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3.2.6 国家有其它强制性认证要求的应符合规定。

3.3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4 投标人不得与本次招标项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招标人根据本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3.6投标代表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参加投标。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二、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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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中实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⑴ 投标邀请 ⑵ 投标人须知 ⑶ 招标内容及要求 ⑷ 合同主要条款 ⑸ 投标文件格式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要求澄清应按投标邀请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招标代理人。招标代理人将视情况在投标截止时间15个日历日前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投标人,并在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至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招标代理人可主动或依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在原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但本招标文件第7.2条规定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情形不受本条约束。

7.2 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代理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三个日历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8. 要求

8.1各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各投标人若提供虚假资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全部保证金;虚假资料若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还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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