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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复习题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乙为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亡。5月6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遂与乙发生争议。
试问: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
【案例二】
甲公司与乙公司长年有合作关系。乙公司每年从甲公司处购买大量的工业产品。双方的贸易惯例是乙向甲方下订单,甲公司再按乙公司的要求向不同的厂家订购,再转手向乙公司交货。由于乙公司需要的产品种类繁多,要求各异,一般的作法是,乙公司年初向甲公司提出本年度所需产品的计划,包括产品的名称、交付的时间、数量和价格后,甲公司按照要求提供样品,乙公司认可后双方再就每种产品签署单独的“合同确认书”,具体说明各种细节,包括交货的时间、地点、付款方式等,其中的数量、价格和年度购货计划一般相同,但偶尔也会根据市场状况有一定的调整。
2011年初,乙公司提出的购货计划中列出了“打火机、帐篷等”二十种产品。于是,甲公司与浙江的丙公司订立了相关的采购合同。数量与乙公司的订货计划相同,并要求其先做出样品。丙公司做出的样品经甲公司提交乙公司后,乙公司突然表示因为公司经营方向的转变,不再需要订货计划上所列的产品,并将结束双方的全部合作关系。甲公司不得不与丙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并赔偿丙公司损失20万元。
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试分析甲、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
依《合同法》第14条,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并由受约束的意思。购货计划为年初提供,确认书会根据市场状况有调整,似可说明乙公司并无受其约束的意思。尽管只是“偶尔”,但是,依常理推断,假如一旦乙公司提出计划就无法变动,甲公司一旦接受计划就等于全盘承诺,对双方都嫌过苛。因此,甲公司每次提交样品应认为构成要约。至于乙公司任何样品构成承诺,还是签署确认书才算是承诺,对于回答本题无关,暂不论。
本题中,甲公司提出样品后,乙公司拒绝确认,合同没有成立。
那么,乙公司是否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呢?《合同法》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讨论。受要约人有权拒绝要约,要约人如有损失应当自行负担,这是合同法上的一般规则。尽管本案双方有长期的合作关系,这一原则仍应适用。那么,本案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有违诚信原则?本案中,乙公司是在收到样品后“突然”表示结束全部的合作。显然,乙公司明知甲公司已经在根据购货计划安排样品生产并因而发生费用,因此,假如乙公司早已经决定改变经营品种但没有及时通知,那么,从诚信原则来看,其迟延通知的行为是不妥当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假如乙公司的确是刚刚决定改变经营品种,通知并无迟延,则不应承担责任。 不过,即便乙公司应承担上述责任,还要考察其行为与甲公司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就甲与丙订立采购合同而言,甲公司显然不够谨慎,本应等到乙公司确认后才订立采购合同,应认为这部分损失乃是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类推《合同法》119条,应自负损失。依《合同法》113条,赔偿范围应限于安排样品生产所通常可能发生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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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复习题
【案例三】
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笔记本电脑30台,总价60万元,2009年9月1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定金12万元,9月20日,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全部货物;甲方验收合格后,余款48万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双方未有关于违约金之规定。9月10日,甲方依约定向乙方交付定金10万元。但时至9月20 日,虽经甲方多次催告,乙方仍未向甲方交付货物。双方协商未果,甲将乙诉之法院。 试问:
1本案中,定金合同的效力如何?如果有效,则生效时间是?如果无效,原因是? 【参考答案】
本案中,定金合同有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12万相对于合同总金额60万的20%,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定金生效的时间因该是定金交付之时,即9月10日
【备注】此题的解题关键在于定金与主合同标的额之比是否超过20% 如主合同标的额即题目总价改为50万,参考答案应为:
本案中,定金合同中10万元部分有效,剩余2万元部分无效。10万元生效的时间应该是定金交付之时。剩余2万元无效,因为其违反合同法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本案中,12万元相对于合同总金额50万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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