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重点总结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 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2)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7)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8)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P107、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具体规定:4.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具体规定包括:1.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4、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5.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P108、《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噪声是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具体规定有: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具体规定包括: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4.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贮存、处置的,
应当向固体废物转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P109、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1.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3.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弃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P110、新建建筑节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义务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 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P114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P115、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工程范围:1.大型的人员密集场地;2.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P116、在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主要包括: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P117、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规定: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P118、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P119、劳动仲裁的基本特点: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2.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劳动争议。3.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法定管辖,而《仲裁法》规定的是约定管辖。4.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则采用或裁或审的体制。 P12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因劳动者的原因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想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P124、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P125、劳动合同的条款
*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P126、保密协议与竟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P127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得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P128、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随时解除: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者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P130、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P131、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由工会代表的企业职工,另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 * 集体合同的生效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P134、根据国家标准,应当归档的建设工程文件主要包括: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2.监理文件3.施工文件4.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P137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P138、 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 * 列及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P140、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P141、纳税人的权利:1.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 纳税人的义务(1)依法纳税 (2)出境清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处境。 (3)纳税人报告制度
P142 建筑工程法律责任:建筑工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民事责任的种类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P143、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P145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P146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般规则:1.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该规定,未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3.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P147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 主刑的种类: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P148、 附加刑的种类: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P149、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最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
P15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 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原则 P154、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有关政府行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3.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 4.政府间协议 国家或者特别地区之间的协议,适用国际法,如国家之间各类条约、协定、议定书等。 P155、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负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等。 * 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 有偿合同,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
* 无偿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等。 *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P156、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P156 合同的订立要经过两个必要的程序,即要约与承诺。
P157、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邀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P158、要约邀请:是指行为人作出的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等。
*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是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P159、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P161、合同形式可以以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来体现。
* 《合同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P162、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P164、 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 合同的生效要件: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P165、合同自始无效:自订立时无效 * 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
*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无效合同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P166、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P167、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库所有 *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的
* 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
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P169、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是由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显失公平订立的,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而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请求变更、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能行使。
* 撤销权的救济: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效力。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后果相同。
*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之确定的合同。
P170、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处理: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越权订立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P172、合同履行的主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法律事实。 P17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根据《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些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P174、《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① 修复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②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P177、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P179、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P18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司法解释: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
计算。
P18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P186、合同的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
* 合同的变更效力仅及于发生变更的部分,已经发生变更的部分以变更后的为准;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未变更部分继续原有的效力。同时,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P189、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承担连带债务。 P190、合同权利义务因解除而终止 * 法定解除的条件,依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行为称为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P191、合同权利义务因其他原因而终止:1.合同因履行而终止;2. 合同因抵销而终止;3.合同因提存而终止;4. 合同因免除债务而终止;5. 合同因混同而终止。 *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 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责任,只有存在免责事由的时候才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P192、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1. 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P193、承担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 ㈠ 先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1.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2.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㈢ 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
*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P194、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掌握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P197、发证交付定金的行为: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P199、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1.和解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P200、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的方式。
* 《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 *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有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 仲裁的基本特点:1.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 2.专业性 3.灵活性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6.经济性 7.独立性 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 P201、和解 1.可以发生在任何阶段 2.但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
P202、民事讼诉证据的种类是指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P203、存有疑点的试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虽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上述关系的特殊性,其证言的证明力一般要小于
其他证人的证言。
P204、证据保全 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钱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P205、证据保全的实施 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1.一般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2.举证责任的倒置 P206、证明过程由举证、质证与认证组成。 *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P207、认证 具体内容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确认。
*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P208、地域管辖包括: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P210、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 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仅有程序性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可以行使实体性的诉讼权利,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若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视为诉讼代理人没有获得特别授权,无权行使实体性诉讼权利。
P211、财产保全 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 财产保全有两种,即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 诉前财产保全 1.必须是紧急情况 2.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终局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P212、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分以下几个阶段:1.起诉 2.审查与受理 3.审理前的准备 4.
开庭审理
P21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在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 P217、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申请强制执行,还需遵守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P218、执行和解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P219、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 *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法定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P220、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P22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即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
*合议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P222、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 合议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由3名仲裁员集体做出仲裁裁决。当仲裁庭成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在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P223、仲裁裁决效力体现: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进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2.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3.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 在裁决履行期限内,若义务方不履行仲裁裁决,权利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P225、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整或者其他处理。
*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P226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除法律规定为最终决裁的行政复议决定外,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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