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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物价局关于明确企业自备电厂政府性
基金和系统备用费征收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黑经电力联发[2005]24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10.08 【实施日期】200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物价局关于明确企业 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和系统备用费征收的通知 (二○○五年十月八日 黑经电力联发〔2005〕249号)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经委(经贸委)、物价局:
为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明传电报)要求,认真做好对省内企业自备电厂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二金一附加”),并对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等相关事宜,根据发改电[2004]159号明传电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正确对待征收工作 1 / 2
对企业自备电厂征收“二金一附加”和系统备用费,是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
项重要措施,有利于抑制自备电厂盲目无序发展,缓解煤电油运紧张局面,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也有利于促进公用电厂与自备电厂之间的公平竞争。各市(地)、省农垦总局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政策上来,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眼前与长远、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尽快将“二金一附加”和系统备用费的征收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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