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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 化 安 全 规 程》GB12710-2008
8.3.1 储槽的布置及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GB50160中的相关规定。
8.3.2 甲、乙、丙类液体储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甲、乙、丙类液体储槽之间的防火间距 (单位为米)
液体类别 甲、乙类 甲、乙类 丙类 单槽容积 /m ≤1000 >1000 不限 3固定顶槽 地上式 0.75D 0.6 D 0.4 D 半地下式 0.5D 不限 地下式 0.4D 不限 浮顶储槽 卧式储相 0.4 -- ≥0.8 注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槽的直径(m);矩形储槽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注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注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注4: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注5:当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注6: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 注7: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O00m,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储罐容最小于或等于1000m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3338.3.3 带盖储槽应设放散管,可能堵塞的放散管应设蒸汽吹扫管。 8.3.4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8.3.5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液装置。
8.3.6 甲、乙类液体储槽的注入管,应有消除静电的措施。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人;若从上部接人,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8.3.7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槽或储槽组,其防火堤的设置、堤内储槽的布置应符合GB50016、GB50351的规定。
8.3.8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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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 酸、碱和甲、乙、丙类液体高位储槽,应设满流管或液位控制装置。
8.3.10 浓硫酸储槽顶部应设脱水器,或采用其他防水措施,槽底的出口管应设两道阀门。
9 备煤
9.1 受煤
9.1.1 解冻库和卸煤装置的煤车出入口,应设置信号灯。 9.1.2 解冻库不应1人操作。
9.1.3 翻车机应设置事故开关、自动脱钩装置、翻转角度极限信号和开关,以及人工清扫车厢时的断电开关,且应设置制动闸。
9.1.4 翻车机转到900时,其红色信号灯熄灭前禁止清扫车底。翻车时,其下部和卷扬机两侧禁止有人工作和逗留。
9.1.5 重车和空车调车机前后,应设置行程限位开关和信号装置,并应有制动闸。
9.1.6 用调车机牵引时,其轨道上应设置活动挡车器。 9.1.7 严禁在车厢连接时上下车。
9.1.8 螺旋卸煤机和链斗卸煤机应设置夹轨器。
9.1.9 螺旋卸煤机的螺旋和链斗卸煤机的链斗起落机构,应设置提升高度极限开关。
9.1.10 卸煤机械离开车厢之前,禁止扫煤人员进人车厢内工作。 9.1.11 翻车机铁路线及其周围的工业建筑布置和配挂车设备应符合GB4387和铁路部门的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9.1.12 翻车机自动卸车作业时,铁路线路应集中联锁控制。
9.2 储煤
9.2.1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应遵守GB/t606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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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煤场堆取料机平行布置时,两条线上堆取料机悬臂前端回转轨迹不宜发生相交。
9.2.3 堆取料机应设置下列装置:
a.风速计; b.防碰撞装置; c.运输胶带联锁装置; d.与煤场调度通话装置;
e.回转机构和变幅机构的限位开关及信号; f.手动或具有独立电源的电动夹轨钳。
9.2.4 堆取料机供电地沟,应有保护盖板或保护网,沟内应有排水设施。
9.2.5 禁止推土机横跨门式起重机轨道。
9.2.6 煤堆应有防止自燃的措施,煤堆上宜喷覆盖剂或水。 9.2.7 煤槽上部的入口应设金属盖板或围栏,煤流入口应设篦子,蓖格(篦缝)不应大于0.2m×0.3m(0.2m),翻车机下煤槽蓖格(篦缝)不应大于0.4m×0.8m(0.4m),粉碎机后各煤槽篦缝不应大于0.2m。
9.2.8 煤槽的斗嘴应为双曲线形,煤槽应设振煤或疏通装置。 9.2.9 地下通廊应有防治地下水侵入的设施,其地坪应坡向集水沟,积水沟必须设盖板。
9.2.10 煤塔顶层除胶带通廊外,还应另设一个出口,煤塔顶部宜设通风窗口。
9.2.11 进入煤槽、煤塔扒煤或清扫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跨煤埋压的安全措施,系好安全带,且应有人监护,人工捅料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9.3 配煤、破碎及粉碎
9.3.1 配煤操作应自动化;采取核子秤配煤时,其辐射量应满足职业健康安全卫生要求,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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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配煤盘下的胶带输送机与配煤斗槽立柱之间,在跑盘一侧不应小于1m。
9.3.3 粉碎机、破碎机前应设除铁器。
9.2.4 破碎机和粉碎机,应有电流表,盘车前应断电。 9.3.5 锤式粉碎机应有打开上盖的起重装置。 9.3.6 粉碎机运转时,禁止打开其两端门和小门。
9.4 成型煤
9.4.1 混合机和成型机,应设电流表、电压表、超负荷自动停机的联锁及相互自动联锁装置。
9.4.2 进人混合机的沥青、焦油渣配管应全封闭,并安装蒸汽保温管。 9.4.3 热态中不应进行点检、清扫等作业。 9.4.4 混合机外壁应安装保温材料。 9.4.5 成型机应设门开机停的联锁装置。
9.4.6 各机进出口,应设置带净化器的抽风机或集中除尘。 9.4.7 焦油渣设备应按启动顺序设置联锁装置;斗式提升机上下应设限位开关。
9.5 运煤
9.5.1 运煤系统应采用具有监视、操作、控制和保护功能的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
9.5.2 胶带输送机应有下列装置:
a.胶带打滑、跑偏及溜槽堵塞的探测器; b.机头、机尾自动清扫装置; c.倾斜胶带的防逆转装置;
d.胶带输送机至机头、机尾应安装紧急停车装置(两侧通行时,
两侧均应安装);
e.自动调整跑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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