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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 化 安 全 规 程》GB12710-2008
b.焦炉交换机室、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 c.回收车间鼓风机室; d.精苯车间室内厂房;
e.中央变电所和集中控制的仪表室。
7.3.6 生产装设上的照明灯,不宜面对可燃气体(蒸汽)的放散管、储槽顶部人孔(观察孔)和管道法兰盘,也不宜装在可能喷出可燃气体的水封槽和满流槽上部。
7.4 通讯和仪表
7.4.1 下列单位(或岗位)之间应设直通电话或直通讯号:
a.厂调度室与各车间、工段、重要岗位及热力供应、电力供应、
水力供应、煤气防护、消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
b.集中控制台与有关岗位; c.受煤与储煤有关岗位; d.运焦与筛焦有关岗位;
e.鼓风机、焦炉交换机与联合企业煤气管理部门; f.相关的重要岗位之间。
7.4.2 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导管不应直接进人仪表操作室,应通过变送器把信号引进仪表操作室间。
8 化工装置
8.1 通用规定
8.1.1 化产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 8.1.2 储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设备编号、名称及规格等醒目标志。
8.1.3 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8.1.4 各塔器、容器和管线的放散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a.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引出建(构)筑物外,且不
危及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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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
操作的最高设备操作平台2m以上;
c.煤气放散管,应符合GB6222的有关规定。
8.1.5 设备经常放散的有害气体、蒸汽宜按种类分别集中,导入煤气系统或经净化处理后放散。
8.1.6 有冷凝液产生的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 8.1.7 生产、储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应设接地装置,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管线至少两端接地。
b.直径小于20m的储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
接地。
c.仅为防静电的接地,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n,兼作防雷的,
应遵守GB50057的有关规定;与其他用途的接地极共用时,应取其中数值最小者。
d.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铁路钢轨,应设专用接地线。
进出苯类储槽的管道,其法兰应作静电跨接。
e.用泵输送苯等烃类液体应按《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
的规定限制管道流速;当管道内明显存在水等第二物相时,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
8.1.8 停产不用的塔器、容器、管线等,应清扫干净,并应打开放散管和隔断对外连接;报废不用的设备和管线,清扫干净后应立即拆除。
8.1.9 甲、乙类生产场所的设备及管线,其保温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并应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
8.1.10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8.1.11 煤气净化各种洗涤塔下应设有液位报警或自动调节,或采用液封。
8.1.12 塔器的窥镜、液面计,其玻璃应能耐高温,并应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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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3 管式炉点火前,应确保炉内无爆炸性气体。 8.1.14 管式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煤气供应:
a.煤气主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 b.炉内火焰突然熄灭;
c.烟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安全加热; d.炉管漏油、漏汽; e.煤气管道泄漏。
8.1.15 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其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
8.1.16 在同一轨道上行走的两台设备,应有防止碰撞的信号或自动联锁装置。
8.1.17 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声、光信号及制动闸声音信号应区别于其他专用信号。
8.1.18 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或其他隔离设施;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警示标识。
8.1.19 安全装置不完善不允许启动的设备,均应设安全联锁装置。
8.2 管线
8.2.1 全厂性的工艺管线,宜集中布置形成管线带,并采用地上架设。
8.2.2 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线,不应穿越仪表室、变电所、办公室、休息室及于该管线无关的储槽区或生产厂房。
8.2.3 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线,不宜地下敷设;需要管沟敷设时,在管沟进出装置和厂房处应妥善隔断。管沟内不应积聚可燃气体、蒸汽。
8.2.4 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
8.2.5 蒸汽管与易燃物管道同向敷设时,蒸汽管应架设在上方。 8.2.6 输送易凝可燃液体的管道及阀门均应保温,不应使用明火烘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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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阀门应安装在宜检修、更换和便于操作的位置,大型阀门手轮离操作台面的高度宜为1.2m左右。
8.2.8 阀门应有开、关旋转方向和开、关程度指示,旋塞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
8.2.9 严禁用管道上的调节配件代替隔断阀门,按要求应该堵盲板的操作不应以只关阀门代替堵盲板。
8.2.10 事故排放管应坡向事故排放储槽,管道上应尽量少弯头、支管,除设备附近的隔断阀门外,沿排放管全长都不应设旋塞和阀门。
8.2.11 盲板及其盲板圈的手柄应有明显区别。
8.2.12 穿过防火堤的管道,其管沟必须填平。与油库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过其防火堤。
8.2.13 不应利用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管道作零线或接地线。
8.2.14 水、蒸汽、空气等辅助管线与甲、乙、丙类液体或有毒液体、可燃气体的设备、机械、管线连接时,若有发生倒流的可能,则辅助管线上应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8.2.15 供油泵在停电、停汽或其他情况下可能发生倒流时,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逆止阀。
8.2.16 酸、碱、酚和易燃液体的输送,应采用密封性能可靠的泵。 8.2.17 酸、碱、酚等液体管道的法兰应加保护罩,法兰位置应尽量避开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
8.2.18 污水总排出管应设水封井。全厂性下水道的干管、支干管,在各区(装置区、储槽区、辅助生产区)之间,应用水封井隔开;水封井之间管道长度不应超过3O0m。
8.2.19 管线涂色应符合GB7231的规定。
8.3 储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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