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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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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 化 安 全 规 程》GB12710-2008

b.粗苯和精苯的洗涤室、蒸馏室、原料泵房、产品泵房、装桶间,

精萘、工业萘、萘酐及焦油泵房,精萘和工业萘的转鼓结晶机室、吡啶储槽室、装桶间,均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c.管式炉炉膛及回弯头箱,萘酐生产中的汽化器、氧化器、薄壁

冷却器,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d.二甲酚、蒽、沥青、酚油等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储槽或其他设备和管道易泄漏着火地点,应设半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6.4 灭火蒸汽管线蒸汽源的压力,不应小于0.4MPa,其操纵阀门或接头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安全地点。

6.5 泡沫混合液管线宜地上敷设,不应从槽顶跨越。与泡沫发生器连接的立管段应固定在槽壁上,防火堤内的水平管段应敷设在管墩管架上,但不应固定。

6.6 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其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 6.7 多层生产厂房应设消火栓。塔区各层操作平台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器,并宜设蒸汽灭火接头。

6.8 甲、乙、丙类液体储槽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距槽壁15m范围内(外)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槽可使用的数量内。

6.9 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灭火器,“灭火器的类型及配置数量”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6.10 干熄炉主框架中装入层平台及干熄炉底层平台应设置事故用水管。

7 电气设施

7.1 防火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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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环境区域的划分,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根据释放源的种类和性质确定,其中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见表2。

表2 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车间 炼焦 区域 焦炉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仅侧喷式)、变送器室 集气管直接式仪表室、炉间台和炉端台底层 煤气鼓风机(或加压机)室、萃取剂为轻苯或粗苯脱酚溶剂泵房、苯类产品及回流泵煤气 房、轻吡啶生产装置的室内部分、精脱硫装置高架脱硫塔(箱)下室内部分 净化 脱酸蒸氨泵房、氨压缩机房、氨硫系统尾气洗涤泵房、煤气水封室 硫磺排放冷却室、硫结片室、硫成包装及仓库 苯精 制 蒸馏泵房、硫酸洗涤泵房、加氢泵房、加氢循环气体压缩机房、油库泵房 古马隆树脂馏分蒸馏闪蒸厂房 古马隆树脂制片及包装厂房 吡啶精制泵房、吡啶蒸馏真空泵房、吡啶产品装桶和仓库、酚产品装桶间的装桶口 焦油 加工 工业萘蒸馏泵房、单独布置的萘结晶室、酚产品泵房、酚蒸馏真空泵房、萘精制泵房、萘洗涤室、酚产品装桶间和仓库 萘结片室、萘包装间及仓库(含一起布置的萘结晶室)、精蒽包装间及仓库、蒽醌主厂房、蒽醌包装间及仓库、萘酐冷却成型室及仓库 甲醇 压缩厂房、甲醇合成(泵房)、甲醇精馏(泵房)、罐区(泵房) 划分 1区 2区 1区 2区 11区 1区 2区 11区 1区 2区 11区 2区 7.1.2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和安全管理,应符合GB50058及有关规程与规范的规定。

7.1.3 无法得到规定的防火防爆等级设备而采用代用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7.1.4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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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7.1.5 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7.1.6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不宜采用电缆沟配线;若需设电缆沟,则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的措施,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电缆等可燃物与热力管线等发热体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避免热辐射引起自燃;因故无法做到的,应采取预防措施。

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事故的电缆回路,可采取以下防火阻燃措施:

a.电缆穿过竖井、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的孔洞处,用防

火堵料密实封堵;

b.在重要的电缆沟和隧道中,按要求分段或用软质耐火材料设置

阻火墙;

c.对主要回路的电缆,可单独敷设于专门的沟道中或耐火封闭槽

盒内,或对其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带;

d.在电力电缆接头两侧及相邻电缆2m-3m长的区段施加防火涂料

或防火包带。

7.1.7 当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设检修电源时,检修电源应为满足环境危险介质要求的防爆电源。

7.1.8 在1区内应采用铜芯电缆;在2区内宜采用铜芯电缆,当采用铝芯电缆时,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铜-铝过渡接头等措施。所有导线和电缆,五年内至少做一次绝缘试验。

7.1.9 在容易积存爆燃性粉尘的环境,非恺装电缆或阻燃电缆表面附着的可燃性导电粉尘应定期清扫。

7.2 防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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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设备的电气控制箱和配电盘前后的地板,应铺设绝缘板。变、配电室,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鞋和绝缘杆等。

7.2.2 滑触线高度不宜小于3.5m;低于3.5m时,其下部应设防护网。防护网应良好接地。

7.2.3 车辆上配电室的人行道净宽,不宜小于0.8m。裸露导体布置于人行道上部且离地面高度小于2.2m时,其下部应有隔板,隔板离地不应小于1.9m。

7.2.4 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与PE 线或PEN 线相连接,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

7.2.5 电动车辆的轨道应重复接地,轨道接头应用跨条连接。 7.2.6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则电压不应大于12V 。安全电压的电路应是悬浮的。

7.3 照明

7.3.1 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均应设置照明。

7.3.2 车辆及其附近的照明,不应使司机感到眩目。

7.3.3 甲、乙类液体储槽区,宜采用从非爆炸危险区高处投光照明,需要局部照明时,应采用防爆灯。

7.3.4 作业场所的照度不应低于表3 的规定。 表3 主要作业场所的照度

车间和作业场所 配煤室,转运站,破(粉)碎机室,筛焦楼,储焦楼,熄焦泵房 受煤楼及翻车机室,焦炉一层端台、机焦两侧烟道走廊 焦炉地下室,胶带机通廊 煤气净化泵房 室外塔槽平台 控制室、操作室 最低照度/lx 100 50 30 100 30 300 7.3.5 下列场所应设应急照明,正常照明中断时,应急照明应能自动启动:

a.受煤坑地下通廊、翻车机室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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