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渝国土房管发〔2011〕 56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管,要聘请项目区农民代表作为工程农民代表监理,对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施工质量。项目工程施工中不易量化或量化行政成本较高、直接交由项目区农民群众实施的工程,必须在达到规划设计标准并经据实核定后才能支付工程款。
(四)严格项目验收管理。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严格按国土资源部和我市有关规定认真搞好项目竣工验收。要健全完善竣工验收台帐,辅助先进的仪器设备,严把项目数量、质量关。凡项目实施程序不到位,项目与资金管理不合规的,一律不予验收确认。要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项目验收责任追究制。项目竣工验收应出具工程质检部门、农业部门和项目区农民群众分别对单体工程、土壤质量和项目真实性的意见。新增耕地测算审查单位应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从严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违法行为。项目审计报告、决算评审报告应由区县财政、审计部门或由财政、国土管理部门在各级财政建立的财政评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择优选择的中介机构出具。
(五)严格项目利用管理。要积极争取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和乡镇的配合支持,按职责分工抓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有条件的应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监督落实后期管护利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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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进行地类和权属变更登记,当年确认发证并报备的项目应及时纳入年度变更调查。项目区乡镇要高度重视新增耕地的种植利用,尽可能做到当年整治当年组织耕种,防止新增耕地荒芜。各区县要认真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大力开展建设占用耕地的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后期管护利用专项资金,完善项目后期管护利用激励机制。项目通过验收后3-5年内,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增耕地地力培肥和种植补助,协助农业部门做好项目利用指导和督查工作,充分发挥新增耕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将项目后期管护利用纳入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确保管护工作落到实处。利用管护不好的项目,一经查实,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将注销或扣除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
三、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中介机构管理
(一)加强专家队伍管理。结合《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建立专家库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发?2010?39号),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整治专家库,广泛吸纳与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需要密切相关的专业人才。要加强专家队伍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培训。要建立专家考评机制,增强专家责任感。参加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审查、验收和确认的专家,原则上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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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建立农村土地整治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监管和定期考核机制,对于资质等级不够、责任心较差、业务水平较低、不遵守行业规定或不按法律政策规定从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禁止其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招投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招投标有关规定,主动发现和制止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测绘、设计单位应据实对项目区进行实测和调查,科学编制项目测绘、设计和预算资料。
四、严格农村土地整治资金管理
(一)强化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按照渠道和用途不变的要求,实行专账管理,统筹集中使用,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重点支持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工程建设。
(二)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应尽可能使用土地整治专项资金或经农村土地整治中心通过商业银行融资进行实施。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引进社会资金实施的,必须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7?73号)的要求,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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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规范引进民间资本。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引进社会资金的,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垫资人。垫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实行项目反担保。项目的选择必须紧紧围绕区县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符合市、区县有关规划,严禁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二是规范社会垫资项目审批程序。拟实行社会垫资的项目,项目业主要专项编制垫资建设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项目业主要严格按批准的垫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三是严格社会垫资项目招投标管理。项目业主应对垫资人的融资能力、建设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提出严格要求,项目工程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四是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责任。项目业主和垫资人的权利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垫资人要筹集和足额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资金,先行划入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专户存储、专帐管理。要合理确定垫资利润,垫资利润率不得超过项目成本的10%,项目工程量和成本必须经县级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垫资人不得将合同内容全部或部分转包,不得让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垫资建设。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不得为垫资人提供融资担保。
(三)认真制定复垦退地补助标准。农村建设用地退出复垦补助标准,应参照《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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