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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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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6 19: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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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决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问题,因此必须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 (3)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

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受让人不仅需要支付对价,而且所支付的对价在市场交易中属于合理的范围。因此,受让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解释】只要合同金额是一个合理的价格即可,不要求“已经付款”。 (5)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但动产尚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则当事人之间只有债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为委托物(如承租人基于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占有租赁物)。相反,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称为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因此,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不适用于遗失物、盗窃物。

【解释】转让人取得对委托物的占有毕竟是基于真权利人的真实意思,正是真权利人的这一行为,为事后的无权处分提供了机会,在此意义上说,真权利人毕竟“参与”(而非促成)了无权处分局面的形成,与完全无辜的善意受让人相比,自然是后者更值得保护。而脱手物则并非如此,因为物的遗失乃至被盗并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本意,此时,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均处于无辜地位,如允许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在客观上为销赃行为提供合法支持。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权发生转移(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地,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赔偿请求权(间接法律效果)

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3.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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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解释1】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2】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4.《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4章)、《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6章)、《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8章)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第9章)均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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