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环保法》试题及答案
12、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 ) 13、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 )
1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扣押、没收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 15、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 )
16、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标准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
17、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18、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 )
19、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 √ )
20、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 )
21、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2、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23、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24、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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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26、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27、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28、新修订的《环保法》十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29、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十七条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30、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四、简答题
1、关于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新《环境保护法》增加了什么内容?
参考答案: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新《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中,堵住了现有规定中“限期补办”的漏洞,直接规定对于未批先建的违法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未批先建项目不能再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补票”,可以直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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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简述生产经营者的防治污染责任?
参考答案:
(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4)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纂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3.《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
参考答案: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1)《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哪些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第五十九条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如何处罚;(3)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如何处罚。
答: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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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政处罚规定。 答: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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