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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上海安诺其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安诺其(300067)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及原因。 (一)认定控股股东的依据及原因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8.1 部分第五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持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即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以及根据股份数所对应享有的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权。
同时,参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6号)的相关规定,一致行动人能够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扩大其所能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其中一致行动人包括持有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配偶。本所律师认为,纪立军及其夫人张烈寅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上述标准,本所律师认为纪立军个人直接持有公司 60.03%的股权,其夫人张烈寅直接持有公司9.62%的股权,并且分别完全享有各自股权所对应的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权。因此,本所律师经核查,认定纪立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张烈寅共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原因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8.1 部分第六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即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其能否对公司行为进行支配,无论该支配行为的实现是否通过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标准,基于如下考虑,认定公司控股股东纪立军及其夫人张烈寅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参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6号)的相关规定,一致行动人能够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扩大其所能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其中一致行动人包括持有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配偶。本所律师认为,纪立军及其夫人张烈寅为一致行动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8.1部分第七款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控制表现为很多种方式,其中包括: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上,采用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多的考察该人是否可以实际上对公司的决定实施重大影响和有效控制。
3、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 号)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上允许共同实际控制关系的存在,即允许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认定多人共同实际控制公司,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纪立军及其夫人张烈寅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公司 69.65%的股权,实际上对公司重大决定起着共同控制的作用,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案例二:辽宁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荣信股份申报时点股权结构:
股
东
持股数 (万股)
1151.8037
股份性质 社会法人股
持股比例(%) 24.00
股份质押情况 无质押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左强
972.8435 自然人股 20.27 无质押 深圳市天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
河南新纪元防腐绝热工程有限公司 362.5848 北京天成天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96.1186 贺建文
259.4127 深圳市延宁发展有限公司 180
张新华
147.5727 上海九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20 孙景顺 117
李静 106.0514 贺峤 77.48 陈佳 55 赵殿波 51.6531 龙浩 50.8892 王立生 50.5903 焦东亮 50 王强 45 李兴 40 王岱岩 36 张银山 30 合
计
4800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表述:
四、关于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补充意见
社会法人股
社会法人股 社会法人股 自然人股 社会法人股
自然人股 社会法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12.50 无质押 7.55 无质押 6.17 无质押 5.40 无质押 3.75 无质押 3.07 无质押 2.50 无质押 2.44 无质押 2.21 无质押 1.61 无质押 1.15 无质押 1.08 无质押 1.06 无质押 1.05 无质押 1.04 无质押 0.94 无质押 0.84 无质押 0.75 无质押 0.63 无质押 100
无质押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自2003 年10 月以来,近三年股份公司一直由左强以及深港产学研和深圳延宁的实际控制人厉伟和崔京涛共同控制,其理由如下:
(一)左强先生是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1、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17 条的规定,我们认为,认定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关键要看其能否支配公司行为、控制公司或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左强先生是公司的主要创始人,主要技术带头人,一直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重大影响力,并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实际支配公司行为、控制公司。具体如下: (1)左强先生是公司的主要创始人
左强先生系公司的主要创始人,一手缔造了公司的管理体系、产品体系、市场营销体系、技术开发体系、人力资源体系及企业文化体系,并自公司创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整个公司团队及公司发展具有无可替代的深远影响。
公司董事长一直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工作,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均由左 强先生负责。
(2)左强先生是公司的主要技术带头人
左强先生是我国第一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SVC 的主要设计者、SVC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的主要领导者、我国SVC 国家标准发起制订者、公司多项专利技术的研制人,并一直担任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委员。左强先生一直是公司核心技术的主要带头人,并缔造了公司的技术开发体系。
(3)左强先生是公司股权结构优化的主要推动者
左强先生直接策划、组织实施和促成了股份公司的改制变更设立工作,策划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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