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无证驾驶机动车撞死人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驾驶员无证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法是否应当赔偿,这是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
首先,被告财保贺州公司以《条款》第九条作为本案拒付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条款》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情况下,对投保人具有约束力。该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从该条款规定的文义上理解,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除了垫付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概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其次,如何理解《条例》第二十二条。该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从《条例》立法目的看,国家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对受害人进行社会救助,保险公司收取该保险费用,是为国家代收,而非为了盈利。使受害者这一社会弱势群体,得不到社会救助,让受害者承担因驾驶人员过错而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这一对其非常不利且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这显然与《条例》立法目
的相违背。因此,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只是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并未明确规定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员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车等过错,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对受害者人身损害免责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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