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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造成灭损的初步证据。 21.诉讼时第三条,必须自货物交付或应该交同前,但在诉讼是由发生第二十条,一切诉讼须在交付货物之日或应该交效 付之日起一年之内提起诉讼,否则之后,得经当事方同意,付货物的最后一日起2年内提起。如果这一期限承运人免除一切责任。 将这一期限延长。 届满,但在起诉的国家的诉讼时效并未届满,仍可提起诉讼。但是,所许可的时间不得少于从提起诉讼的人已解决了对他的赔偿或对他本人发出的传票送达之日起九十天。 22.管辖权 未规定 同左 第二十一条,1)可以在以下法庭起诉:a)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或通常住所;b)合同订立c)装货港货卸货港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此目的指定的任何地点e) 扣船地,但被告提供保证金后则可将诉讼转移至被告请求的由原告选择的前述所指的管辖法院。 第二十二条,2)租约中的仲裁协议应特别注明并入提单,否则不得对诚实的提单持有人援引该条款。3)a)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或其通常居所国的某一地点b)合同签订地,并是在被告营业所、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所在地;c)装货港或卸货港;d)仲裁协议地e)如未事前协议,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协议仲裁地点。 24.共同海第五条,本规则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同左 损 得被视为有碍于在提单重如注有关共同海损的任何合法条款。 第二十四条,1)本公约不妨碍有关共同海损的合法规定;2)本公约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的灭损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也决定收货人时否可以拒绝共同海损分摊和承运人对收货人已交付的任何此种分摊额或已支付的任何救助费的赔偿责任。 25.冲突条第三条,运输契约中凡解除或减轻同左 款 承运人按本规则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的任何条款均属无效。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公约的条款无效。如有关货物索赔人由于本条规定使某项条款无效而遭受损失时,承运人得以按公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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