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印发《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09年印发)
(八)粮食作物受灾面积与粮食减产的关系。因灾损失粮食等于〔(粮食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0.1+(粮食作物成灾面积-绝收面积)*0.3+粮食作物绝收面积*0.8)〕*本省前三年粮食作物产量平均值。
(九)减灾效益测算与报送。大江大河2级及以上支流,有堤防等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中小河流发生大的洪水过程的,均应按《防洪减灾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试行)计算防洪减灾经济效益,并按统计报表统计上报。各地应开展基础研究,制定本省各计算单元的单位面积财产值、损失率等,以指导防洪减灾经济效益计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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