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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中内幕交易罪的认定问题研究
[摘 要]鉴于上市公司收购涉及经济利益重大,使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犯罪的高发区,但司法实践中此类内幕交易案件存在认定困难等诸多问题,其中相关内幕信息的认定是较突出难点之一。因此,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中内幕信息的认定,对于打击该领域内幕交易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内幕交易;内幕信息 一、上市公司收购中内幕交易犯罪的特征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内幕交易犯罪,相比通常情形下的内幕交易犯罪,存在以下两方面重要特征:
(一)犯罪发生率较高 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犯罪严重,而上市公司收购又是内幕交易案的高发区。由于上市公司收购中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一定程度局限性,许多收购人及目标公司不能完全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而上市公司股价极易受收购这一重大信息影响,有关收购的信息公布后,相关公司股价极易出现大幅波动,导致许多从业人员铤而走险牟取暴利。因此,上市公司收购一直是内幕交易犯罪的高发地带。
(二)犯罪获利数额巨大
从近年来证监会披露的上市公司收购的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便可见一斑:曾任南京经委主任刘宝春在2009 年2 月至4 月期间,曾代表南京经委参与“十四所”与高淳陶瓷股份的重组事宜,在公告前事先获知此内幕消息,将该信息告知其妻陈巧玲,此后陈使用家庭控制的股票账户,多次买入高淳陶瓷流通股,抛出后非法获利近750 万元。2009年7月-2009年10月21日之间,佛塑股份在出售土地资产和对外投资事项时,涉及的相关子公司的高管及其亲属蔡伟甫等五人在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后、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佛塑股份,并在上述信息发布后,立即卖出股票,获得盈利100余万元。
二、上市公司收购中内幕交易犯罪认定的难点
内幕信息的界定问题是上市公司收购中内幕交易犯罪案件认定困难、查处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而在对一些具体的内幕信息的列举中,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的内幕信息只有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一个,鉴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复杂性,其涉及的内幕信息是上述列举所不能包含的。因此,明确哪些信息是内幕信息,在判断上市公司收购中实施的内幕交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对上市公司收购中内幕信息认定的建议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将内幕信息定义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依据以上规定,可以明确内幕信息须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一)信息的重大性 所谓信息的重大性,是指该信息对相关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判断的具体标准仍不十分明确。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监管机构的相关做法,即以消息公布后相关公司的股价是否发生波动作为确定该项消息是否属于“重大信息”的主要依据,以被告本身的交易行为作为确定某项消息是否属于“重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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