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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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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12 11:12:27

2.前期运作公司对区域内土地前期开发做出具备土地开发整理招标条件的专业规划,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二)统一拆迁

1.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实施测绘(勘察)并委托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平均容积率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经市国土局会审备案后生效。

2.前期运作公司根据《计划通知》与搬迁企业就垫资补偿方案、搬迁期限、建筑物拆除、权属注销等问题与企业签订协议。协议签订30个工作日内,前期运作公司向企业垫付不低于土地补偿费用总额的30%的资金(企业无资金需求的可不受该比例限制;下同)。

3.前期运作公司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对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进行拆迁平整,理顺产权关系。

(三)统一储备

1.前期运作公司将完成拆迁平整且两证注销后的土地交付储备中心。

2.储备中心根据宗地实际规划指标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经国土局会审备案后生效。

3.市国土局拟定土地储备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复。 4.市政府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前期运作公司在向企业垫付不低于土地补偿费用总额20%的资金。

(四)统一开发

储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土地前期开发单位,负责区域内土地平整及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统一供应

土地具备供地条件后,市国土局拟定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需实施招拍供地)。前期运作公司负责进行土地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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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金运作原则

1.土地补偿费用由前期用作公司支付给搬迁企业,具体支付数额和支付时间在补偿协议中约定,土地补偿费标准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见》(青政发【2008】40号)执行。

2..土地出让后,出让总价款按规定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的85%返还前期运作公司和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包干使用,专项用于成片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3.前期运作公司收益,按土地成交总收入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补偿补助和相关费用后土地净收益的5%确定,从85%返还包干款中列支(该项资金不从企业补偿补助中扣除)。

4.土地出让成交后,前期运作公司、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和储备中心分别提交资金核算报告(其中前期运作公司核算其垫付的搬迁补偿、相关费用及搬迁企业补偿补助余额;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核算土地整理开发费用;储备中心核算其垫付的相关费用),经市国土局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审核后,市财政局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前期运作公司、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搬迁企业和储备中心。

第十三条 重点组团区域外搬迁企业土地收回和供应程序

(一)重点组团区域外由市政府确定的多个企业同步搬迁开发区域,由市政府选定的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前期运作公司,可参照第十二条规定程序操作。

(二)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居)改造项目招拍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6】90号)和市政府《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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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发【2002】103号)有关精神,重点组团区域外搬迁企业应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独立实施,如需与旧城和城中村(居)改造用地统一操作时,搬迁企业必须单独核算,并享受相关政策。具体程序如下:

1.统一规划

(1)对重点组团区域外搬迁企业,储备中心根据市搬迁领导小组决定的年度搬迁计划向市规划局申请成批下达具备土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多种用途的应明确各用途所占比例)。涉及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由市搬迁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协调落实,需深化落实规划条件或方案的由储备中心落实。

(2)企业在规划落实后向储备中心提交土地储备和注销申请,储备中心审查合格后纳入“绿色通道办理”。

2.统一评估

储备中心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经市国土局会审备案后生效。

3.统一收地

储备中心与企业签订收地协议。按规定办理企业房地产权属注销手续后,拟定土地储备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4.统一补偿

储备中心按照收地协议约定支付预付款项。储备方案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储备中心向企业垫付不低于土地评估总价款30%的资金。企业在收地协议约定时间前将地上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并交储备中心实施看管后30个工作日内,储备中心再向企业垫付不低于土地评估总价款20%的资金。

5.统一供应

土地具备供地条件后,市国土局拟定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需实施招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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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供地)。储备中心负责进行土地交接。

6.资金运作原则

(1)储备中心垫付的规划设计、评估、测绘(勘察)、公告、招牌挂代理、看管和预付款后期利息等费用,在土地供应后向市财政局据实结算,从政府净收益中列支。

(2)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80%部分,由储备中心向市财政局清算返还,储备中心扣除已付款本息和专项业务经费后支付给被收地企业。

(3)为加快企业搬迁进程,储备中心可委托专业公司实施落实规划、协助企业储备和搬迁、办理注销、定界和评估手续等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专项业务经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据实列入被收地企业的土地储备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从垫资之日起按银行贷款统贷利率支付垫资利息,直至达到土地储备条件完成交付,后续垫资利息由资金平台支付(因企业原因影响土地出让的除外)。平台结余资金可以调剂使用,用于安排搬迁改造预付资金。

第十五条 对因公共设施用地所占比例较大,通过调整保障性住房比例难以解决的,由市搬迁领导小组另行研究。

第十六条 对搬迁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其土地收回补偿政策,由市搬迁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确定。

第五章 搬迁补助

第十七条 申报条件

(一)列入搬迁计划、且按计划迁入市指定集聚区内的搬迁企业;

(二)搬迁项目已竣工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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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期运作公司对区域内土地前期开发做出具备土地开发整理招标条件的专业规划,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二)统一拆迁 1.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实施测绘(勘察)并委托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平均容积率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经市国土局会审备案后生效。 2.前期运作公司根据《计划通知》与搬迁企业就垫资补偿方案、搬迁期限、建筑物拆除、权属注销等问题与企业签订协议。协议签订30个工作日内,前期运作公司向企业垫付不低于土地补偿费用总额的30%的资金(企业无资金需求的可不受该比例限制;下同)。 3.前期运作公司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对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进行拆迁平整,理顺产权关系。 (三)统一储备 1.前期运作公司将完成拆迁平整且两证注销后的土地交付储备中心。 2.储备中心根据宗地实际规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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