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8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
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湾企发〔200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根据《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号)和《关于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见》(青政发【2008】40号)文件精神,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并已经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新发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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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又好又快的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号)和《关于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见》(青政发【2008】4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下简称“市搬迁领导小组”)是老城区企业搬迁的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老城区企业搬迁工作。
第三条 区企业搬迁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区属应搬迁企业提报和实施搬迁计划;配合市规划局做好本区控规调整工作;组织推进城区开发、建设工作;协助搬迁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四条 设立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一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搬迁企业土地公开出让后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入。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统一纳入市财政搬迁改造资金平台,专项用于搬迁改造的土地补偿费用、搬迁补助、职工安置、土地前期整理开发和贷款贴息等。土地补偿费用用于职工安置、欠薪欠费部分,由劳动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土地补偿、职工安置政策适用于列入市内四区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工业搬迁企业;搬迁补助、搬迁项目贷款贴息政策适用于列入市内四区企业搬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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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计划、且按计划迁入市指定集聚区内的工业搬迁企业;2007年底前搬迁完毕、且土地已出让的企业不能列入搬迁计划。
第七条 市指定集聚区是指五市的省级开发区、北部高新区和新规划的胶州洋河装备制造业、胶南董家口重化工业、即墨龙泉汽车及零部件、平度新河化学工业、莱西姜山轻工业、即墨女岛船舶工业等六个功能区及市搬迁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集聚区域。
第三章 搬迁申请
第八条 申请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审核表》; (二)企业职工(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企业搬迁总体方案。包括:原厂区房产、土地抵押查封情况、拟搬迁内容、搬迁方式、搬迁时限和搬迁资金使用计划等;新厂区用地选址、用地协议、搬迁改造项目可研报告等;
(三)企业职工(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分流计划于政策等;
(四)搬迁企业职工构成情况。包括:原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企业内退人员、工伤人员、企业精减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家属工、离退休、退职人员等;
(五)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拟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劳动合同期限);拟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
(六)职工债权债务处理情况。包括:对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社会保险费、集资款等债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清偿标准、方式和资金来源;
(七)土地、房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无土地权属证书的应提供政府土地批文,并在申请土地储备前办理土地权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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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属于改制企业的应在纳入储备前完善企业改制土地处置手续)。
第九条 搬迁企业将申请材料(国有企业须经国有资产监督部门同意)报送市搬迁领导小组。室搬迁领导小组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并根据规划等实际情况落实住宅中保障性住房所占比例通过审核的企业,由市搬迁领导小组对企业下达列入市搬迁改造计划书面通知(以下简称“计划通知”)。
第十条 对由于城市建设、重大项目、环保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治等原因缺需搬迁的,而未主动提出申请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市搬迁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后,将其列入市搬迁改造计划,同时要求其提报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第四章 土地回收和供应
第十一条 列入搬迁计划的搬迁企业分为以下二种情况:一是列入市政府指定的重点组团区域内搬迁企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的原则实施;二是重点组团区域外的搬迁企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统一收地、统一补偿、统一供应”的原则实施。
第十二条 重点组团区域内搬迁企业土地回收和供应程序
(一)统一规划
1.对重点组团开发区域,由市政府指定的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前期运作公司,向市规划局申请可直接用于土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由市搬迁领导小组召开联系会议统一组织协调落实,需深化落实规划条件或方案的由前期运作公司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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