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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福建省融资性担
保公司等类金融机构现场专项审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闽经信函中小[2017]43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5.20 【实施日期】2017.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福建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类金融机构现场专
项审计工作的通知
(闽经信函中小〔2017〕433号)
有关设区市经信委,福州、厦门市金融办,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有关类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等四类类金融机构的现场监管,促进机构合规经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和我省类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委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以专项审计方式实施现场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审计时间 1 / 7
2017年5月23日-6月26日。
二、专项审计对象
融资性担保公司(70家,名单见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45家,名单见附件2)、典当行(80家,名单见附件3)、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5家,名单见附件4)。 三、专项审计承担单位
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专项审计工作由福建省广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联系人:林丽勇;联系电话:13067377371)。
小额贷款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现场专项审计工作由福建华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联系人:陈鸿锵;联系电话:13960980802)。
典当行现场专项审计工作由福建省广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联系人:林丽勇;联系电话:13067377371)。 四、专项审计内容
主要审计各类金融机构2016年度经营许可、资金来源、资金使用、业务经营等情况。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
1.经营许可情况:(1)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与工商部门登记信息是否一致;(2)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公司营业地址、名称、注册资本金等情况。 2.资金来源情况:(1)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现象;(2)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规违法情形;(3)是否存在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3.资金使用情况:(1)资本金使用情况;(2)银行开户情况(包括开户个数、使用情况及帐户余额);(3)现金使用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4)对外投资比例及准备金提取情况。
4.业务经营情况:(1)2016年度是否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2)在保余额、在保企 2 / 7
业(含个人)数,代偿金额、代偿率及代偿损失额;(3)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
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30%;(4)是否存在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5)是否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本金托管协议及资本金托管比例;(6)是否收取客户保证金,收取的客户保证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并对帐户名称标识“客户保证金账户”;(7)是否存在帐外经营行为;(8)是否存在擅自经营未经批准业务行为;(9)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发行和转让股权、股票、基金及其它理财产品等情况;(10)是否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是否为发债等金融产品提供担保;是否开展或参与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二)小额贷款公司
1.经营许可情况:(1)监管部门审批的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经营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董事监事高管与工商部门登记信息是否一致;(2)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公司经营地址、名称、注册资本金、股东等情况;(3)是否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或咨询网点。
2.资金来源情况:(1)有无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2)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受托投资等违规违法情形;(3)是否存在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未经批准的违规融资行为;是否擅自扩大融资渠道等情况。
3.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具体包括:(1)重点审计基本账户、信贷专用账户开立和登记备案情况;(2)发放贷款、收回贷款本金和息费、银行存款等是否符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3)现金使用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4)是否使用合规资金来源以外的其它资金发放贷款。
4.业务经营情况:(1)是否存在帐外经营行为;(2)是否存在擅自经营未经批准业 3 / 7
务行为;(3)是否存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贷款;(4)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发行和转
让股权、股票、基金及其它理财产品等情况;(5)是否开展或参与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6)是否存在向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以及名义借款人与贷款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7)发放期限一个月以上的贷款综合年化利率(含利息、手续费、咨询费等各项费用)情况;(8)单户贷款余额200万元(含)以下贷款占贷款余额的月末平均比例,期末前20大客户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当年最大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贷款占贷款余额的季末平均比例,贷款余额占经营资金总额的月末平均比例、当年平均单笔贷款金额;(9)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提取的减值准备金情况;(10)全年累计收息金额与累计应收利息金额的比例;(11)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口径为包含当年度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单位资本金税收贡献率。 (三)典当行
1.经营许可情况:(1)经监管部门审批的典当行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与工商部门登记信息是否一致;(2)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公司地址、名称、注册资本金、股东等情况;(3)是否存在挪用或租借他人使用《典当经营许可证》的行为;(4)是否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5)是否存在取得经营许可证或开业批复后满6个月仍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情况。
2.资金来源情况:(1)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2)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等违规违法情形;(3)是否存在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4)典当行分支机构是否存在从商业银行贷款等违规行为。
3.资金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有账外经营行为。具体包括:(1)银行账户开立、运行和登记备案情况;(2)典当业务发生的当 4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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