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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河县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县政府主管领导同意,现将《通河县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 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通河县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一日
通河县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黑土调查领导小组发[2007]2号)、《哈尔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国土资源部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全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180号)精神,《哈尔滨市市本级城镇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哈土调查办发【2009】16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任务
通过开展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查清我县范围内土地利用状况,为我县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依据,为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提供基础核心数据,进一步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实现地籍管理城乡一体化,为提高土地登记发证率、明晰土地产权、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提供基础保障,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
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的任务是:充分利用已有地籍档案资料,采用全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的要求,调查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独立工矿、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等建设用地的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地类和面积等利用状况,以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成果。对地籍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建设,建立地籍档案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建立现势性强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及
其管理系统,以及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为我县县属范围内建制镇、乡镇建成区、村屯范围内(包括宅基地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土地进行土地总登记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土地登记办法》 《土地调查条例》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1015—2007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l001—1993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城镇土地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加快全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哈尔滨市市本级城镇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三、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的范围
(一)通河镇、清河镇、祥顺镇、浓河镇、乌鸦泡镇、凤山镇、富林乡、三站乡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独立工矿、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等建设用地的内部土地(包括宅基地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二)在确定土地调查范围时需掌握一个原则,就是与近期开展的农村土地调查范围要相互衔接、不重不漏。
(三)已列入今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并正在实施的地区,各 国土所报县调查办审核同意后可暂不进行土地调查。 四、组织、宣传工作
(一)城镇土地调查工作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工作由县调查办统一组织开展。
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工作主要分为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地籍档案资料数据库和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四部分,具体分工是: 权属调查工作由各国土所负责。各国土所与地籍测量作业单位要互相配合,使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进行。如果各国土所因人员少,能力不足,也可以由各国土所委托承担本辖区地籍测量任务的作业单位协助处理一些辅助性的技术工作。 地籍测量工作由县调查办负责组织开展,具体作业单位由国土局公开招标确定。 地籍档案资料数据库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由作业单位配合县调查办负责完成。
(二)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工作牵涉千家万户,需要土地权利人的密切配合,为得到广大群众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各国土所应与各乡(镇)政府密切配合,召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宣传动员大会,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从而得到
各方面和用地单位及个人的深刻理解和大力支持。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工作2009年7月15日至8月5日 1、收集、整理资料
收集土地登记档案资料。
收集原地籍图、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图或其他地形图等作为工作底图。 收集平面控制点等测量基础资料。
各国土所要对本辖区内的土地登记档案进行收集、整理,按照街道(乡镇)、街坊(村)、宗地顺序进行排列,将每宗地涉及的土地登记档案(含变更、抵押、查封、更正等)合并到一起,按历史关系进行排列,将整理好的档案交作业单位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土地登记档案数据库。同时,各国土所还要将其中最新、最现势的土地登记卡、宗地图、地籍调查表进行复制,提供给权属调查人员使用。 2、在工作底图上划定土地调查范围。
(1)在图上初步划定建成区、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屯、独立工矿、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等的用地范围,与农村土地范围调查相衔接,经实地复核,实测后落到图上。衔接时以精度较高的全解析法测量成果为准。
(2)在图上初步划定各街道办事处、村屯范围、界线,经实地复核后落到图上。 (3)在图上初步划定已列入今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已实施拆迁的地区的范围,经县拆迁办确认、县调查办审核,实地复核后落到图上。 3、人员培训
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二)外业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城镇地籍调查时间为2009年8月10日至2009年12月30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时间为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
1、通知土地权利人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现场指界。 2、携原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及现场收集的相关调查材料,
现场核实土地权利人情况、土地权属、用途等情况,组织土地权利人及其四邻指界、签字盖章,设界址标志,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进行地籍测量。 3、整理地籍调查档案。
(三)地籍档案资料数据库、城镇地籍调查和农村宅基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时间为2009年8月10日至2009年12月30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数据库建设时间为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 l、地籍档案扫描(照相),进行数字化处理,录入数据 库。
2、地籍档案属性数据录入数据库。 3、地籍调查数据编辑、录入数据库。
4、地籍档案资料数据库与地籍调查数据库挂接。
(四)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时间为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
1、建立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2、实现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系统的联接。 六、检查验收制度
各作业单位、各国土所要建立全面自查自检制度,实行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组互检、作业队专检、国土所自查。
作业员自检,检查比例内业为1 00%,外业巡视检查1 00%。作业组之问的交换互检,检查比例内业为20%,外业可针对内业检查发现的问题或有疑问的地方分重点检查,但要有详细记录。 专职检查,检查比例内业为40%,外业检查不低于20%,巡视检查不低于70%,检查结果要有详细记录。国土所自查合格后,报县调查办组织复查、市调查办进行验收。
七、有关要求 (一)调查的原则
通河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早已开展,本次城镇土地调查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是在原土地登记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权属调查应以原土地登记档案资料作为土地权属来源依据,没有争议的,保持宗地原有范围、形状和位置不变;地籍测量以精度高的成果取代精度低的成果;土地现状与登记内容不符的,依据其合法批准文件进行变更调查,如果属于非法用地,则将其非法用地情况记录在地籍调查表上;原登记有误的,调查后进行更正登记;原来未办理过土地登记的,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黑龙江省城镇土地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加快全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180号)、《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二)划分地籍街道、街坊及宗地
为了便于开展调查工作,以乡(镇)为单位,按:街道(乡镇)一街坊(村)一宗地三级划分。
1、街道是行政区内行政界线、主干道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封闭的地块,划分时应与行政管理的街道界线一致。
2、街坊是由互通道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封闭起来的地块,当自然街坊面积较小时,可将几个自然街坊划为一个地籍街坊,如果一个自然街坊面积较大,宗地数量较多时,也可将一个自然街坊分为多个地籍街坊。划分时应保持街坊的完整性,避免重、漏。
乡镇、村的界线即其行政管理的界线。
3、 宗地是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1)具有独立使用权的地块,按土地权利人名称设立一宗地。
(2)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块地,并且相互之间界线难以划清,应按共用宗地处理。当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时,可按各自使用的建筑物面积分摊宗地面积。
宗地内,几个建筑物分别属于不同的使用者,除建筑占地外,其他用地难以划分的应视为一宗地,这时应确定每个使用者独自使用的用地面积及每个使用者分摊的共用面积。
共用土地使用权具体分摊方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3)对属于一个法人的特大宗地,有明显不同的用途,且面积较大,应按地类界线划分为若干宗地。 (4)难以调处的争议土地,以及河流和其他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应按用地范围单独划“宗”,不调查使用权人,仅进行地籍测量和地类调查。
(5)调查农村宅基地时,宗地的划分按照《关于加快全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 180号)、《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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