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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作业,设置复核岗位,高级业务主管审核并签字,实行与销售部门及托管银行定期对帐制度;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计业务风险的控制措施 (1)遵循公认会计准则; (2)实行会计复核与业务复核制;
(3)实行凭证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凭证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4)建立完善的基金数据录入、价格核对、价格确定及净值发送的估值程序;
(5)实行与托管银行定期对帐制度。 第三十二条 电脑系统风险的控制措施 (1)公司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的权限; (2)电脑系统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制度;(3)建立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4)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患制度; (5)建立数据备份制度; (6)制定灾难恢复计划。 第七节 职业道德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职业道德风险的控制措施
(1)加强对员工的守法意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员工必须根据自身的工作岗位,提交自律承诺书,保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员工行为准则》中的有关规定。员工的守法情况和职业道德将作为录用和提升的重要标准。
(2)根据不同的岗位和职责,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明确各个岗位对保证公司规范运作的责任,规范各自的行为。 第八节 其他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金融市场危机等风险的控制措施。
公司管理层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司发展战略等。 第三十五条 第三方违约风险的控制措施
公司通过谨慎选择第三方、实行资信调查、完善代理合同、明确双方业务数据交换及资金划转规则及违约责任,要求第三方定期实行独立审计等。当第三方违反约定或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公司将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组织更换第三方的工作。当第三方出现破产、清算时,公司将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组织更换第三方的工作。当第三方出现破产、清算时,公司将根据有关法规采取措施将投资者损失减少到最小。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的保障
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必须提供有效的保障措施,建立员工自律承诺制度、持续检验制度、违规报告程序和纪律处分制度,并不断完善配套的电脑监控系统和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每个员工都必须保证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自身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竭诚为基金投资者服务。
第三十八条 持续检验制度是公司对员工行为规范和业务风险的监督检查需随时且持续续进行,并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修改风险控制制度,以确保风险控制制度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
第三十九条 任何员工发现已经发生的违规事件,或者预见到将要
发生的违规事件,应及时报告给自己的上级主管。如涉及上级主管违规的,可报告更高一级主管。
第四十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配套的电脑监控系统和信息系统,设置交易预警、限制程序,从硬件上控制各种投资风险和违规操作行为,保证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确保内控程序和报告程序的有效、真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通过之日起实施。
(1)投资顾问光大公司的固定报酬按信托规模的【1.2】%/年提取,固定报酬的提取时间为每个信托年度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如支付投资顾问固定报酬时,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无法足额偿付的,则投资顾问有权在信托终止清算时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其应得的固定报酬。
(2)信托财产每完成一笔投资项目(以信托财产从被投资企业股权形式全部变更为现金形式之日为基准),如经过清算显示该部分股权的投资收益在扣除或预提届时应付未付的信托营运费、应付未付的受托人管理费和应付未付的投资顾问固定报酬后的余额为正数,则投资顾问有权在清算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收取该等余额部分的【17】%作为其业绩报酬;如该等余额的计算结果为零或负数,则投资顾问无权预提业绩报酬。
2、信托期限延长期间投资顾问不收取固定报酬,只收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的提取和收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信托财产代保管期间,投资顾问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十条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一)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3、信托计划终止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二)信托终止,根据信托计划文件有关约定,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三)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
(四)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股权或者两者混合的方式。
(五)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以分配信托利益的形式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信托终止日至信托利益分配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
息(如届时为现金形式分配信托利益的)一并支付给收益人。
第十一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委托人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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