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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案号 案由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并参照《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仲裁委送达仲裁文书,首先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受送达人向仲裁委指定的代收人;直接送达仲裁文书确有困难的,仲裁委方采取按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的方式。 告知事项 二、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三、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受送达人本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四、受送达人提供手机号码以便本会通过短信方式进行联系。 当事人: 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 办公电话: ;移动(短信通知)电话: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其他联系方式: 本人已经阅读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当事人确认 年 月 日 备注 要求保密 注:1、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第一栏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填写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仲裁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2、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的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仲裁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3、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4、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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