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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加快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全
面推广应用的通知
【法规类别】测绘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测国发[2013]27号
【发布部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原国家测绘局) 【发布日期】2013.06.07 【实施日期】2013.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加快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全面推广应用的通知
(国测国发〔201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以下简称“数字城市”)建设工作在国家、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人民政府的共同推动下,成绩斐然、成效显著,加快了城市信息化进程,提升了城市综合实力,促进了城市科学发展。当前,数字城市建设工作已进入应用与发展的关键时期,但是有些地方仍存在长效机制落实不到位、更新欠及时、应用推广深度与广度不够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快数字城市建设步伐,全面推动应用与发展,充分发挥成果效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2
一、加快数字城市建设进程
(一)认真做好以数字城市建设为核心的城市基础测绘工作。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需求水平的提升,数字城市建设已逐渐成为城市基础测绘的核心内容,建设成果成为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更全面、更有效的支撑。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数字城市建设对于城市基础测绘的重要意义,认清形势,立足本职,切实承担起数字城市建设和全面推广应用的重任,认真履行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的重要职责。
(二)加快实现数字城市建设目标。进一步加大对数字城市建设推进力度,认真总结建设经验,积极采用集中攻关、参观交流、典型推广等方式推动立项和建设工作。2013年完成全部地级以上城市(自治州、盟)立项工作,困难地区仍可申请国家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相关专项支持;2013年底前完成建设城市达到230个,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201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三)加大建设进度及质量监管力度。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数字城市建设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处理建设中相关问题,支持技术创新,督促项目实施进度,监督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各项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成果质量检查验收,协助开展数据库、平台、应用系统的测试与试运行,确保各项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 (四)落实成果共享汇交工作。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按照共建共享协议,汇交数字城市建设成果,并组织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汇交相关成果,内容包括:验收文档汇编,成果目录,公众版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体数据、影像数据等。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接收、储存相关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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