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四川省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
(一)企业准入政策。凡进入已经省、市(州)批准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导向的投资项目,除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前置审批、核准外,均可直接办理备案手续。原则上凡进入省级以上开发区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冠省名,凡进入市(州)级以上的工业集中发展区的企业可申请冠市(州)名。
(二)财政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政府投入,各市(州)和县(市、区)工业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除征地拆迁补偿和土地开发支出等用途外,可部分用于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也可视情况用于工业园区建设。环保专项资金要向工业园区倾斜。
各市(州)和县(市、区)根据工业园区建设情况和财力状况,可安排一定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主要用于引进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技改贴息等。自2007年起从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工业园区发展,主要用于引导物流中心、技术研发中心、信息平台、专业市场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对商业化引资项目,根据实际引进项目的类型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当地政府作为委托方可支付招商引资代理人一定数额的佣金。 (三)用地保障政策。农用地转用年度指标应向工业园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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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用于重点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省优势产业规划的重大工业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确需调整土地规划的,依法予以调整,所需耕地占用指标在市(州)范围内调剂解决,特殊情况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调剂解决。
根据工业园区长远发展的需要,对已达到审核面积的现有工业园区,可依法按程序争取扩大园区。
企业可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降低企业一次性投入成本。
对实际投资规模和实际投资强度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各地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鼓励。建立低效用地退出机制。对土地利用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应督促其提高土地投资强度,提高用地效率。达不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及企业应退出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用途不得改变。
(四)产业转移政策。支持通过“飞地工业”等多种途径有序推进省内区域间的产业转移。妥善处理好产业输出地和产业接收地的利益关系,对迁入企业所缴纳税收(正税收入)地方政府留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按两地协商的比例分成。
对因产业结构调整,“退二进三”(指城区的二产企业向郊区转移,利用城区资源发展第三产业)搬迁入园的工业企业,其原有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并按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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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形成的政府土地收益可部分用于支持搬迁企业发展和工业园区建设。
(五)融资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推进金融机构与工业园区企业建立协调沟通机制,改善工业园区融资环境,建立工业园区担保体系和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愿相互担保融资,鼓励发展风险投资,建设公共融资平台,积极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强化对工业园区企业的融资业务培训和辅导,引导企业运用多种信用工具和多渠道融资方式建设多渠道、多层次的工业园区融资格局。 协调争取政策性金融机构运用政策性资金支持工业园区建设和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工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完善适合工业园区特点的信贷管理方式,优化贷款报批程序和流程,争取上级行更大的信贷管理授权,扩大对入园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外汇管理部门改进对进出口企业的结售汇账户、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外汇管理方式。支持保险机构做好工业园区企业的保险服务工作。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工业园区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全省工业园区建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完善和创新工业园区发展的激励机制。总结推广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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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设发展经验,抓好“示范园区”创建工作。依托特色工业园区积极创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业基地等区域品牌,加快建立区域品牌的支撑服务体系,有计划地组织申报一批国家级的区域品牌,评选一批省级制造业产业基地和专业乡(镇)。对获得国家级的区域品牌和特色产业基地的工业园区予以表彰。
制定工业园区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设立“工业园区发展优秀奖”,根据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销售收入、上交税金、出口创汇、安置就业、工业增加值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业园区予以通报表彰。
(三)加强工业园区的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的建设,完善用人机制、分配机制,建立精干、高效、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完善工业园区服务机制,为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高效、优质、配套、廉洁的行政服务。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提供审批“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对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各类规费、手续费按照有关规定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推行工业园区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推行限时办结制,开辟工业园区与行政服务中心的绿色服务通道。依法行政,廉洁执法,推进综合执法试点,避免干扰工业园区内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避免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投诉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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