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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态度(须依照课件复习)、
1. 全盘接受:接受一级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除非有特别规定(合同、侵权)。——德国、奥地利
2. 有条件接受:只接受一级反致,不接受转致和间接反致;或者只在特殊条件下接受反致。多数限于身份、
继承等领域。——瑞士、日本、美国
3. 拒绝接受:只有少数国家的立法拒绝反致,旗帜鲜明地反对反致的学者也越来越少。而国际条约一般是不
适用反致的。——意大利、荷兰、埃及、希腊、叙利亚、巴西、伊拉克、伊朗、摩洛哥 4. 双重反致:英国单门独户地采用“双重反致”的做法,但仅限于身份和继承的领域。
我国规定,我国不接受反致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各国关于反致的实践:反致制度虽然存在恶性循环等严重缺陷,但实践中采用的国家要比不采用的国家多得多。 ——反致制度有扩大内国法适用范围的功效。 意思自治一般不允许反致
法律规避 p200法律规避概念、构成要件、我国规定,记住“鲍富莱蒙案”
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行为。 构成要件:
1. 主观要件: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2. 客观要件:当事人人为地制造或改变连结点
3. 对象要件: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
4. 结果要件: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 我国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查明 p204 有新法----用新法 无法查明的解决方法 p206 外国法查明概念、性质、我国规定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内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性质:
1. 事实说:一国法官没有义务执行外国法律,因此,外国法仅是案件的事实组成部分。
案件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谁主张适用外国法,谁负责举证。当事人举证的方式和内容,应通过证据规则的审查。 ——英国、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 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如墨西哥、阿根廷、洪都拉斯等 2.法律说:外国法与内国法一样,都是法律的一部分。 法官应当知法,外国法由法官依职权查明。
——意大利、法国、荷兰、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如乌拉圭东欧的一些国家 3.折衷说:不严格区分外国法是法律还是事实,从方便的角度来确定查明外国法的责任。 法官依职权查明为主,当事人辅助;或者当事人举证为主,法官也可以依职权查明。 ——德国、日本、瑞士、土耳其 秘鲁 无法查明的解决方法: 1. 改为适用内国法
2.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3. 适用最为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4. 适用一般法理 我国规定: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公共秩序保留 p210概念、我国规定 效果----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涉外民商事关系没有法律规定----适用最密切联系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因外国法的适用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作用:
1. 公共秩序保留是一国的“安全阀” 2. 公共秩序保留是不适用外国法的 一种合法依据 我国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章
准据法概念、特征p221-222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用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 特征:
1.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所制定的法律
2.能够具体确定国家民上市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法
3.一般是一句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第九、十章
人的身份与能力、代理,一般性了解
第十一章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须依照课件复习),该原则的例外情形,我国规定
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一项古老的法律适用原则。各种国际私法学说都支持这一原则。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中最为稳定的法律适用方法 发展:
1.19世纪之前的“分割制”
动产附骨 动产随人 动产无场所 —— 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19世纪之后的“同一制”
动产附骨已不切合实际,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同一制”—— 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例外情形:
运送中的物体、动产物权---目的国法 p271 船舶优先权---法院地法 p272 船舶、飞机---登记地法 p271 我国规定:
第五章 物 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船舶物权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270)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271)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72) 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185)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186)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187)
第十三章
全面复习第一节合同相关内容(须依照课件复习) 合同
合同一般法律适用原则 1. 主观说与客观说 2. 整体论和分割论
涉外合同----主观说/客观说
主观论:以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依据。
客观论:以合同的客观因素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依据,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愿望 主观论与客观论并不是相互对立的。
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以主观论为主,以客观论为辅。 《民法通则》第145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六章 债 权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合同法律适用的整体法/分割法 p309
整体论:合同的所有事项(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合同效力等)均应受同一法律支配的主张。 分割论:合同有关事项可以分别受不同法律支配
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则----哪些排除当事人选择/强制适用中国法 p315 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按行为能力适用法律 合同形式—— 适用我国法律(书面形式) 允许就合同不同部分选择不同的法律
“另有规定”:
1. 合营企业合同的定力、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
源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
3. 在特区履行的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和自然资源的合作开发合同,在仲裁处理合同纠纷时,必须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 除中国银行同意者外,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法律 5. 外资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及个人签订经济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当事人选择----必须明示,选择时间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选择的范围仅是实体法 p314 当事人没有选择----最密切联系 p315
消费者合同----可以选择法律----限于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侵权 传统的法律适用----法院地、行为地、最密切、有限的意思自治 我国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
票据
什么叫涉外票据 p342
票据关系当事人中有一个或数人为外国人,或者在票据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有一项或数项发生在国外,该票据关系极为涉外票据关系 《票据法》第94条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
我国的法律规定 p343
什么时候用出票地、付款地 p344 我国票据法涉外的规定
第97条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但经当事人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98条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99条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第100条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101条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十四章
领事婚姻概念: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的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我国规定:
在条约和互惠的基础上,可在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办理。但办理领事婚姻,并不免除当事人双方遵守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义务。
领事婚姻---本国人与本国人 结婚---不适用法院地 p347 1. 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2. 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1) 夫的本国法
(2) 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3) 累计使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
3.混合制——属人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婚姻举行地法的立法
离婚---适用p352 1. 法院地法 2. 属人法
3. 选择使用法院地和属人法 结婚、收养、人身关系、侵权、动产物权 ---- 与人身有关的不能选择法律,与财产有关的可以。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协议离婚@@@~~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抚养~~适用哪些法律?p364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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