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1111111111造价培训2013.10.9考题(无答案版本)
2013年10月11日造价人员培训考试试卷
【试卷中所涉及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是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最重要、最直接的依据。】
参考者姓名:
一、填空题:(15题*2分)
1. 执业人员拿到项目资料后,必须与副总及总审或委托方交流,详细了解( 委托方 )意图要求,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初稿,并做好工作底稿记录 (涉及到审计审减的或审增项目,《初稿审减或审增的清单》必须第一时间发送电子版记录给主管副总及总审备查)。 2.根据乙方反馈的书面意见,在得到委托方确认后,公司方可组织人员进行讨论,应编制《审减或审增的清单》,该清单必须第一时间发送电子版记录给主管副总及总审备查)。此程序适合第二稿,原则上不允许达到第( 三 )稿。
3.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三方签署《审核结果汇总表》。如果最后仍不能与施工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在征求委托方意见后,可以由委托方组织一次面对面讨论会,并根据该讨论会议记录,委托方与( 施工方 )两方签署《审核结果汇总表》。如施工方仍不同意,则可以出具附带说明的正式报告书。
4.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承办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相关标准 )的规定。
5.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人员是指鉴定机构中接受纷争项目工程造价鉴定业务委托的( 自然人 )。
6.对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受托人不与( 利害关系人 )发生联系的,鉴定受托人应按照鉴定委托人的要求开展工作。
7.鉴定委托人确定由当事人交纳鉴定费的,鉴定机构应督促当事人在接到交款通知后的( 十 )天内到款。对当事人在通知期限内拒不交款的,鉴定机构可中止鉴定工作,中止期不计人鉴定期限。
8.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举证资料,鉴定机构不得擅自组织交换证据和质证。但对于经鉴定委托人或( 对方当事人 )同意的除外。
9.进入鉴定工作程序后,鉴定机构宜采取与当事人核对工程量、套取定额(或计取单价)、取费等过程逐步完成鉴定;对鉴定委托人认为鉴定机构不必要与当事人做核对工作,或鉴定机构认为不必要与当事人核对的纠纷项目,鉴定机构可直接出具( 鉴定意见 )或鉴定意见征询意见稿。
1 / 8
2013年10月11日造价人员培训考试试卷
10.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索赔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解释顺序按时间排序,后立的文件优先于先立的文件。
11.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应由( 发包人 )承担。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12.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物价风险 )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如果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小于或等于5%的,不予调整;如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大于5%的,如合同工期得到履行,发承包方各承担50%;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并由发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并由承包人承担。 13.鉴定意见书中应按照鉴定工作的时间顺序,简述鉴定的工作过程和各项工作期间发现项目纠纷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及( 解决矛盾的方法 )。
14.归档的工程造价鉴定成果文件应包括( 鉴定意见书 )、补充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等。鉴定意见书应包括封面、签署页、目录、鉴定人员声明、鉴定意见书正文、有关附件等。
15.证据规则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 人民法院 )应予准许。”
二、判断题:(40题*2分)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
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 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可终止鉴定( √ ) 3.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可终止鉴定( √ )
4.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全部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 ) 5.项目工程造价金额2000~5000万元时,鉴定时间为了120日历天。( √ )
6.鉴定举证期限应从当事人收到鉴定机构要求其提交举证资料清单的次日起算,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 )
7.鉴定机构不宜收取鉴定资料或举证资料原件,宜收取经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必要时可采取原件扫描、拍照、摄像等方法留取证据。( √ )
8.鉴定过程中,纠纷当事人主动向鉴定委托人补充举证资料,已经质证再转交鉴定机构的
2 / 8
2013年10月11日造价人员培训考试试卷
补充资料,鉴定机构可以直接作为鉴定资料使用;( √ )
9.对超过了举证期限,或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向鉴定机构主动要求补充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当事人首先向鉴定委托人提出申请,鉴定委托人同意当事人补充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当事人填写补交举证资料申请表,并按本规程补充资料执行取证和质证等程序。( √ )
10.为了保证鉴定质量,按照本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审核审定制。不同单位工程的经办人员与审核人员可以互相交叉,但同一人不得兼任同一单位工程的经办、审核。( √ ) 11.项目鉴定范围和内容必须符合鉴定委托文书,鉴定成果文件表述的鉴定范围和内容必须符合鉴定委托文书要求,不得作出不符合委托的鉴定表述。( √ )
12.鉴定委托人要求受托人确定合同优先解释顺序的,宜选择如下优先解释顺序:( √ )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合同专用条款; 5 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当上述文件不全时,其顺序依然有效。
13.当事人未约定调价计算方法的,鉴定受托人应首先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中需要采用的计算方法;当事人不能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鉴定受托人应提请鉴定受托人确定计算方法;鉴定受托人要求鉴定受托人确定计算方法,鉴定受托人可依据建设科学技术和工程造价、经济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 ) 14.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发包人全部承担( × )
15.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 )
16.鉴定意见书的附件应包括:鉴定计算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备案书以及鉴定人员的注册证书等;鉴定过程中使用过并需要在鉴定意见书中作附件装订入册的项目特有资料等。( √ )
3 / 8
2013年10月11日造价人员培训考试试卷
17.归档的工作底稿应包括工程量计算核实记录表、现场勘验记录、鉴定编制人的编制工作底稿、审核人的审核工作底稿、审定人的审定工作底稿、询价记录、各种有关记录等。( √ )
18.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6)68号文件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 √ )
19.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 )
20.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是最高院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范围的有关规定。( √ )
21.鉴定结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一种,于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的《民事诉讼法》把“鉴定结论”修订为“鉴定意见”。因为新《民事诉讼法》已把“鉴定结论”修订为“鉴定意见”,鉴定规程的术语中,也没有了“鉴定结论”这种说法,取而代之的是第2.0.5条的“鉴定意见”,以上这些反映出不论是立法还是行业规范,都在从立法上预防司法鉴定左右案件的处理,预防“以鉴代判”的违法操作。( √ ) 22.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6)68号文件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目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的资格取得,其司法鉴定能力由省级司法主管部门认可,其专业技术能力尤其是鉴定人员的造价工程师资格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可颁发,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有部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司法主管部门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符合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以及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和实践经验的人员确立鉴定资格目册。( √ )
23.在实践中,也有案件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鉴定并已有鉴定意见。对此,证据规则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
24.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对鉴定意见进行七个方面的审查。证据规则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4 / 8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