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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S供货合同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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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2 22:29:11

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新建工程设备供货合同 合同条款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3%;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 11.12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2个月时,卖方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可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与此同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1.13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3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卖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件,迟交时间的计算以6.11款规定为准。

11.14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0.5%违约赔偿金,合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且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

11.15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11.7、11.9、11.10、11.11款承担的合同设备违约金总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10%。

11.16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迟付货款,买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1%;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2%; 迟交9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3%。 11.17履约保证金

11.17.1本合同生效1月内,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由卖方主办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以买方为受益人,其格式见附件10。

11.17.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1个月内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

11.17.3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并给买方造成损失,那么履约保证金将作为对这一损失的补偿而支付给买方。

12 保险

12.1卖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卖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卖方仓库到买方仓库止。

12.2如果发生卖方未对每台套合同设备进行投保,买方有权将这部分保险费从该台套合同设备的运杂费中扣除,而且,与其发生的连带责任,将全部由卖方承担。

12.3卖方应将保险合同的副本于每台套合同设备交货前20天提供给买方,如果卖方未能及时提供,买方将认为卖方未对该台套合同投保,并按12.2款处理。

12.4如果交付的每批合同设备和/或文件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应与保险公司联系进行索赔。如果此种丢失或损坏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则卖方应负责对买方进行赔偿。

13 税费

13.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卖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卖方承担。 13.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卖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运输、保险、进口设备/部件及材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卖方承担。

13.3在买方办理进口设备/部件及材料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工作中,卖方应积极协助,并应及时提供相关文件。减免的税款卖方向买方无条件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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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新建工程设备供货合同 合同条款

14 分包与外购

14.1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进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外购)。卖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买方同意,否则不得分包。

14.2卖方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的内容和比例提交买方同意后,在合同谈判时,将此部分设备/部件的分包商预选名单、分包商资质材料,提交给买方。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分包商文件后1个月内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买方可推荐预选名单以外的分包商。卖方须在买方同意的分包商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并在设计联络会上确定分包与外购设备的最终厂家。分包与外购设备最终厂家的确定必须经买方确认。

14.3卖方具有独立的、自主的材料和设备采购权力,可以采取各种适合自己的采购方式,但在分包与外购的设备/部件的问题上应充分采纳买方根据实际运行经验以及实地考察、调研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买方有权对部分分包与外购的设备/部件要求卖方招标采购,买方将决定是否参与技术部分,并确认结果,为买方提供既符合买卖双方的技术要求又价格合理的产品。

14.4分包(外购)设备/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按8.10、8.11、8.12款的规定办理。 14.5卖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14.6分包与外购内容见附件8。

15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5.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报原合同审查单位审查后方能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15.2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5.3如果买方行使中止权利,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15.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和/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5.5因买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买方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设备价格的10%并赔偿卖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5.6因卖方原因而不能交货,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设备价格的30%并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5.7如果卖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买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卖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买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5.8若15.7款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买方有权从卖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卖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买方,卖方应给买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买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卖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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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新建工程设备供货合同 合同条款

对卖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16不可抗力

16.1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6.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15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16.3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6.4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17合同争议的解决

17.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本合同规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7.2仲裁地点为庄河;仲裁机构为庄河仲裁委员会。 17.3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7.4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7.5在进行仲裁或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仲裁或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18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不受由于使用了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包括技术)而引起对任何第三方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商标专利产生的侵权,若有任何侵权行为,卖方负责与第三方处理此事,并承担由此由此引起的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19合同生效

19.1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19.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19.3合同签字后,买方以书面文件通知合同生效日期。

19.4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后一台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20其它

20.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本合同文件包括:

(1)招标文件及其补充; (2)投标文件及其补充; (3)澄清文件; (4)DCS合同;

(5)其它补充资料、图纸、会议纪要、往来传真及双方正式签署、确认的其它书面文件等。

以上合同文件各部分之间是相互补充、说明的。前后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时间在后的为准;图纸和文字发生矛盾时,以文字说明为准;如标准有不一致的,以要求较高的为准。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3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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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新建工程设备供货合同 合同条款

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20.4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20.5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0.6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20.7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20.8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电子邮件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本合同一式正本二份,副本六份;买方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卖方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1 法定地址

本合同双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买 方: 卖 方:

单位名称: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电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大连庄河市黑岛镇 北京清河小营东路15号

联 系 人: 朱 宇 陈 勇 蔡 军

电 话:0411-81168857 010-82414156 62913141 13801397601

传 真: 0411-89399100 010-62942479

邮政编码:116431 100085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庄河市分行 工行中关村支行清河分理处

帐 号:21201502500059001888 0200006109200005629

税 号: 210283751581264 11010873937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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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新建工程设备供货合同 合同条款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3%;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 11.12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2个月时,卖方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可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与此同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1.13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3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卖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件,迟交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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