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严格收费管理,减少就诊者医药费用预付。
(二)公开医疗保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
(三)保障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参加人员的权益,强化参保者知情同意。
六、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一)有相关制度保证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充分了解其合法权益。
(二)应向服务对象或其家属说明病情及治疗方式、特殊治疗及处置,并获得其同意,相关内容有记录。
(三)医护人员应接受过知情同意和告知方面的培训,能够使用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易懂的方式、语言与其沟通,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四)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有审核管理程序,并征得服务对象书面同意。
(五)有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的设施和安全措施,尊重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七、投诉管理
(一)贯彻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实行“首诉负责制”,设立专门部门统一接受投诉,及时处理并反馈。
(二)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同时公布上级部门投诉电话。建立健全投诉档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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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程序。
(三)对全体员工进行纠纷防范及处理的专门培训。 (四)定期分析投诉意见,持续改进医疗保健服务。 八、就诊环境管理
(一)为就诊者提供就诊接待、引导、咨询服务。 (二)急诊与门诊候诊区、医技部门、住院病区等均有统一、明显、易懂的标识。
(三)就诊环境清洁、温馨、舒适、安全。根据妇女儿童特点配备适宜的设施和儿童活动空间,设立无障碍通道和哺乳区。
(四)执行《无烟医疗机构标准(试行)》。
第五章 机构管理
一、依法执业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等。提供的诊疗项目与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的诊疗科目相符。科室名称规范。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开展医疗保健活动。
(三)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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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校验、发布医疗保健信息、广告真实可靠,符合法规要求。
(五)有完整的院内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并能及时修订完善,职工熟悉本岗位职责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明确管理职责与决策执行机制,实行管理问责制 (一)建立院内决策机制,实行院长负责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须经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执行。决策过程应科学有依据。
(二)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清晰合理,建立决策、控制、执行机制。各部门、科室及各级管理人员职责明确,实行管理问责制。院长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履行协调职能。
(三)管理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参加管理知识教育与技能的培训。
三、人力资源与教育管理
(一)建立健全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人力资源配置符合功能任务和管理的需要。
(二)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考核、评价管理体系,建立专业技术档案。
(三)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前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和梯队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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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行业务人员轮岗制度,在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内,设置相应岗位专职负责辖区群体保健管理工作,建立辖区群体保健管理人员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定期轮岗机制,并纳入绩效考核。
(五)加强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培养复合型人才,有学科带头人选拔与激励机制。
(六)有保障与鼓励群体保健人员从事群体保健工作的措施。
(七)贯彻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与完善职业安全防护的措施、应急预案、处理与改进的制度,上岗前进行职业安全防护教育。
四、信息与图书管理
(一)有以院长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有负责信息管理的专职部门,建立各部门间的组织协调机制,制订信息化发展规划,有与信息化建设配套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信息系统能够连续、系统、准确地采集、存储、传递、处理相关的信息,为院内管理和医疗保健服务提供包括决策支持在内的技术支撑。
(三)实施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实行信息系统操作权限分级管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服务对象隐私。推动系统运行维护的规范化管理,落实突发事件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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